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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二小:谁先使用谁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8日 17:39 新闻通稿

  桂林市首例字号和商标纠纷案由法院判决告终

  桂林市历时二年多的“临桂二小”字号与商标之争案终有结果:近日,桂林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森林羊肉馆”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羊肉馆”店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至此,桂林市首例字号与商标纷争的知识产权案画上句号。

  (—)两家羊肉馆为“字号”纷争三年

  2001年5月,高某在本市银锭路73号开了一家羊肉馆,并以“临桂二小羊肉馆”为字号,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注册。不久,“临桂二小羊肉馆”报名分别参加了桂林旅游美食文化节、桂林市首届“名餐名店”的比赛,其清水羊肉、黄焖羊肉分别荣获 “最佳地方风味美食奖”、“最佳地方特色菜奖”。“临桂二小羊肉馆”顿时名气大增,生意十分火爆。

  2001年12月,仅与“临桂二小羊肉馆”一巷之隔,出现了一家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合伙经营的的“森林羊肉店”,但打出的招牌却是“临桂二小羊肉馆”。高某认为该店侵犯了自已的店名权,在多次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拆除“临桂二小羊肉店”招牌未果的情况下,高某向市工商局象山分局提出了要求该店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诉。经该分局的调查查明,该店的做法是违法的,责成拆除了“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店牌,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可是,2003年7月,“森林羊肉店”却又挂出了“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店牌,并向市工商局投诉称:他们2002年2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临桂二小”的42类商标(饭店、酒吧、茶馆)注册,现在已获得了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所以诉“临桂二小羊肉店”商标侵权,请求工商部门依照《商标法》保护其“临桂二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的店牌及标志。

  而高某对此投诉不服:明明是我们首先注册了“临桂二小羊肉”的字号,怎么是侵权呢?他们以“森林羊肉店”损害自己字号的在先权利,于2003年10月,以“森林羊肉店”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店牌;判令对方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

  (二)法院判决维护“在先权利”

  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后,“森林羊肉店”不服向广西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20日,广西高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5年2月21日,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森林羊肉店"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工商字号权的"临桂二小羊肉馆"店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此案的法官说,两家羊肉店争执的焦点实际就是一个在先权利的问题。原告 “临桂二小羊肉馆”,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字号,其字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而该字号的核心体现在“临桂二小”四个文字上,法律对其工商字号权的保护也主要体现在这四个文字上。未经原告的授权许可,在—定的范围内,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字号相同的字号进行经营活动,尤其是与原告相同的餐饮业的经营活动,构成了对原告工商字号权的侵犯。“临桂二小”商标虽是经国家商标局颁发了商标注册证,但因其“临桂二小”四个文字与原告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商字号的核心部分相同,构成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以及参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意见,应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他解释道:所谓他人在先权利,是指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己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权利,虽然被告虽取得了“临桂二小”服务类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此商标由于与“临桂二小”四个文学与原告的工商登记字号核心部分“临桂二小”相同,而原告的工商登记字号使用在先,属于我国《商标法》所称的“在先权利”,被告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后,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原告的字号应该受到保护,因此不存在原告的字号侵害被告注册商标专门权的情况。而相反,被告的店铺与原告的店铺相邻,理应知道原告己注册了工商字号名称,却无视原告的在先权利,仍然注册了与原告工商字号相同的文字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对原告工商字号的侵犯。另外,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情形,对消费者构成了明显的误导。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人士认为,由于目前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名称保护制度的缺陷,钻法规政策和空子,将他人己为公众熟的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将他人己公众众熟悉的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名称(商号、字号)作为商标注,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本当竞争。这种以占有别人开拓的市场的行为,都属“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悉,高某己于2003年10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以在先使用“临桂二小”字号为由,请求裁定撤销“森林羊肉店”的“临桂二小”注册商标。业内人士认为,有了法院的判决,将加快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时间,“临桂二小”商标被撤销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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