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确定煤矿死亡矿工赔偿不得低于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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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22:32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3月16日电 (杨守勇 白瑞理) 记者从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得知,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推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河北省政府正式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非煤矿山死亡赔偿标准不得低于15万元,并要及时为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河北省安监局副局长刘春增说,河北通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关停了一批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井、小矿山。但是,部分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差。特别是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方面,国家和河北省文件多次指出要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提取定额安全生产费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提高伤亡事故赔偿费用等,通过这三项经济政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河北省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 刘春增说,河北省政府出台的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煤矿提取缴纳安全费用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财政部等部门的通知要求提取安全费和维简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在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方面,河北规定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不含3万吨)提取200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矿井,每万吨提取100万元;并规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河北要求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安全费用按矿山维简费的2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危险程度,地下矿山按每人5万元-10万元提取,露天矿山按每人2万元-5万元提取。同时提高企业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增强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的积极性,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矿山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平均工资的20倍,即最低不少于15万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交纳保险费。(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