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银行试图中止明思克破产程序 被当庭否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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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15:23 赢周刊 | ||||||||
□赢周刊记者 江木 裁定明思克破产当日的法庭上,庭长否定了某债权银行代表人提出的“中止破产程序”的请求,称破产程序已无法停止。 尽管明思克欠债累累,但是深圳市中级法院的那场庭审还是让很多人感到了意外。
当时,在清算组宣布明思克财产的处理方案后,所有明思克的债权银行都提出了异议。为此法庭当庭宣布,财产处理方案被暂时搁置,法院决定暂缓处理“明思克”财产,并要求债务人在一周内拿出和解方案,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之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和债权人会议一旦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但是,目前并没有裁定破产后仍可和解的先例。裁定明思克破产当日的法庭上,庭长否定了某债权银行代表人提出的“中止破产程序”的请求,称破产程序已无法停止。而所谓“通过重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也只有在裁定破产前才可进行。 至于为什么债权人先后的态度如此反复?在法庭上,建行深圳分行和深圳发展行及其他债权人均表示,希望法院能暂缓执行破产程序,主要原因是不希望影响到“德隆”正在进行的重组,更不愿看到明思克面临瓜分甚至流离深圳的后果,所以希望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而最为实质的原因则应该是,由于明思克资不抵债金额巨大,明思克被分拆拍卖并不利于明思克债务的清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意味着,明思克现有的资产拍卖完毕后,所得将按债权人优先次序分配拍卖所得。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在破产程序完毕后也一笔勾销。而明思克资不抵债金额达到1.9亿元之巨,显然各银行不可能全数追回自己的债务。当然,另一方面的原因,正如一位债权银行代表人在庭上提出的,明思克问题应纳入德隆问题加以解决。此前有媒体报道,去年由工商银行牵头、15家与德隆存在借贷关联的银行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目的就是通过撤销对德隆系的起诉,促成减轻司法压力的德隆系资产重组,以便尽可能把债权银行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而明思克作为原德隆全资子公司,自然也在此列。 然而对于明思克而言,破产和和解,哪一条路更好呢?对于各债权人的态度,明思克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刘晓疆在法庭上似乎是一头雾水“我不明白为什么明思克要破产,而破产后再和解的目的又何在?”随后,明思克对债权人的“关怀之举”也并没有积极回应,看来明思克方面也许有装糊涂的嫌疑。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邹阳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双方的举动在逻辑上并不出奇,破产对于清偿债务不利自然遭到债权人反对,但是对于股东而言,背负沉重债务的公司破产掉反而是好事情。从明思克目前的情况看,其实破产对于它的团队和员工而言应该是不会受到太大影响的。明思克高层曾公开表示说:“尽管资本方对于企业的运营起着致命作用,但明思克的经营一直很健康。明思克是一个造血功能非常强的企业,我们可以自保。” “无债一身轻”, 也许,对于明思克而言,最好的结局就是破产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