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事故频发再引整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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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5:48 经济视点报 | |||||||||
18年里历经三次整顿。2005年4月1日起,由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新《典当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第四次整顿即将到来。 近期,《经济视点报》记者获悉,18年间,仅河南省郑州市就有8名典当行负责人被判刑。鼎盛时,郑州市典当行总数也不过32家。
作为拾遗补阙的一个融资渠道,素享美誉的“第二银行”,典当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确乎功不可没,但何以事多? □经济视点报记者 王海圣 走下出租车,宋小雅脚步匆匆,一头扎进了郑州市大石桥一侧的银丰典当行。只停留14分钟,再出来时,宋小雅已腰缠万元现金。 2005年3月2日,在郑州市银基商贸城有一个服装专卖店的宋小雅,在银丰典当行抵押下100多克黄、铂金饰品,拿走了1万元现金。宋小雅已是银丰典当行的常客了,“进货时资金一紧张就来,至少有30多次了”。 之所以选择典当行,宋小雅的理由只有一个字:快。“亲朋好友都缺钱,不好借,在银行贷款太慢,不现实。”她说。 作为拾遗补阙的一个融资渠道,典当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功不可没。但复兴18年,中国典当行业走得并不平静,随着4月1日起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新《典当管理办法》的即将实施,历经三次整顿之后,第四次又迫在眉睫。 18年里功不可没 1987年12月,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在成都市开办,开业10天,便做成了13笔典当生意。到1996年,全国典当行有3000多家。具体到河南,鼎盛时有90多家,其中郑州市32家。如今,这两个数字分别是43和16。 复兴10多年,在解放初期一度被取缔的典当业已被社会大众认可。2001年,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对北京、西安、武汉3个城市的900位居民作了随机调查。结果显示,48%的人是因银行信贷门槛过高而转向典当行融资的;16%的人是因自己的存款未到期,采取典当融资既可救急,又能避免利息损失;12%的人是因认为这是一种合算的融资方式,另有8%的人是因典当行灵活方便。 另外,典当行还被认为是能够抑制民间高利贷方面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和金融业中的一种边缘业种或业态,剖析典当赖以存在的相关载体,注定了古往今来的典当及典当业难以做大做强,脱不开“三小”性质,即小机构、小市场、小行业。 同时,由于与金融关联紧密,典当业注定是国家始终严格监管的对象。 “典当业广泛存在于世界多个国家,典当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大作用,但典当业的未来现在看来还很不明朗。”银丰典当行总经理冯健敏如是说。 经营者屡被判刑,典当业何以事故频发 据中国经济景气调查中心调查统计,典当业服务对象大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街企业和少数居民,在资金投向方面,90%以上投向生产与经营领域,只有少数典当资金是用于解决社会公众生活临时急需,业务周期时间很短。 事实上,正是因为周期短等因素,成就了典当业的高利润。 郑州市商务局经贸合作处处长周长富为记者作了一个比较,如果某人同时从银行和典当行贷款1万元,那么他一年需要上缴银行利息225元,因为典当行是按月甚至是按10日一个周期收费的,一年下来,上缴典当行的费用则是5400元。 有分析指出,典当业是目前少有的高收益行业。如通常情况下,典当行传统当品的月费率为5%(综合费4.5%,利息0.5%),非传统业务的月费率也通常在3.5%以上,资金年收益在40%~60%。 除了资金的高回报外,典当业是“事实上的金融企业”,由于政策上的诸多限制,民营资本很难介入到金融业,而借道典当行则名正言顺。 由此,伴随高利润而生的,是典当行严重的违规经营问题,如违规吸收存款甚至高息揽储、违规发放贷款甚至发放信用贷款、销赃窝赃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001年年末,河南省漯河市爆出了银鹰典当行特大违规恶性案件。后经查实,1995年5月至2001年8月间,银鹰典当行竟然非法集资诈骗达5.4亿元,后经法院审理,原银鹰典当行董事长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4年4月,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涉及500余人切身利益的河南省禹州市钧都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结,赵健身等1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长的为11年零9个月。 在省会郑州,仅2001年前后不到4年,就有8名典当行老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时业界哗然,典当行不“正道”的说法也一时沸沸扬扬。 周长富分析指出,目前,多数典当行还属于家族式经营,普遍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存在一定的投机取巧心理,这是典当行之所以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典当行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大事——大案、要案,其直接后果是造成社会不稳定,金融秩序混乱。“因此,国家对典当业加强监管,规避风险,是应有之意”。周长富说。 第四次整顿,典当业暂时没有“春天” 自1987年我国第一家典当行开张,18年的发展历程使得典当行被称为“事故多发地带”。而每一次典当业的相关法规出台,就意味着典当业的一次清理整顿和典当行数量的“锐减”。 199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正式明确典当行属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对典当行进行了首次清理整顿。 1996年4月,《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揭开了典当业二次清理整顿的序幕。由于按该规定,开设一家典当行需要8个企业法人股东和5个个人股东,最低资本金500万元。在一连串的增资扩股和吸收合并后,典当行数量由之前的3013家减至1304家。 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就典当行监管职责进行了意见交换,国家经贸委成为新的监管部门,取消了典当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改为特殊工商企业管理,开始了第三次整顿。根据国务院“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对违规违法严重的地区进行了重点整顿,其中河南省30多家典当行是该次检查的重点。 2004年年初,随着国家机构改革调整,典当行监管职能移交国家商务部,不久,商务部着手出台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2004年4月,商务部在杭州召开了部分省市征求意见座谈会,新《办法》甫一提出,便遭到全国行业代表的反对。其后不久,全国各地的典当行负责人齐聚河北石家庄,连开三天会议商讨对策,表示对新《办法》的强烈不满,认为是“不给典当行活路”。 人们不禁要问,新《办法》究竟触动了什么? 据介绍,新《办法》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遭到“声讨”主要是因为下面三个方面的改动,该三个方面可谓触到了典当业的软肋,要求高、管得严、管得紧: 一是新《办法》提高了市场准入条件,对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了进一步细化和上调。 二是降低了综合费率上限,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上限均有所下降。 三是强化了事后监管,加强了监管制度建设,规定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细化了重大事件和问题报告制度;强化了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加强了对负债、放款、当票等薄弱环节的管理,增加了规范经营的内容;明确了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扰乱金融秩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集资、销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一片声讨声中,2005年2月25日,新《办法》由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该法规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修改后的条文明显过急、过死、过繁,是不是不给典当行活路了?典当行还有没有明天?”一时间,找周长富“问计”的典当行老板络绎不绝。其中,典当行老板们最“爱”讨论的一个话题是——为什么变更个地址也要经过由市到省再到国家?怎么对典当行这么不信任? 但记者采访时,许多典当行的老板们尽管面色难堪,却口风很紧:“既然已出台了,作为典当行,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严格执行。” “该办法的出台,将是又一次对典当业的规范。从规避风险、社会稳定、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可以说是必然的。”周长富说。 周长富说,可以预见的是,今后的典当业,在越来越完善的法规制约下,将势必更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但周长富说的是未来,同样可以预见的是,至少在2005年的这个春天,对于典当业而言,“春天”尚未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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