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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主导起诉3C联盟 中国DVD绝地反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 13:45 《商务周刊》杂志

  这个姗姗来迟的官司的主导者,并非是从2002年起就备受专利费盘剥的国内DVD企业,而是一位美国律师

  □记者 王晓玲

  三年来受困于高额专利费的国内DVD产业,终于从节节败退转为绝地反击。2005年年初
,加州圣地亚哥市法院传来了中国DVD企业在美国起诉3C联盟的消息。原告律师安顿.汉多尔称,如果官司打赢,不仅3C联盟中飞利浦索尼、先锋、LG4家企业已收取的DVD特许使用费需要全部退还,还要支付3倍的赔偿金。

  这将是一笔巨额赔款,一位业内人士称,中国DVD与3C诉讼消息传出后,杜比透露其几年来在中国收取的DVD专利费总额为3亿美元,该业内人士据双方收费比例估算,3C三年来在中国收取的专利费应在百亿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如果中国DVD企业胜诉将得到300亿人民币的赔偿,而且,这个数据是动态,因为在官司进行期间,国内DVD企业仍需继续按原协议向3C交纳专利费。

  2月5日,飞利浦首次出庭答辩,要求法庭撤销诉讼。2月7日,中国DVD企业的代表律师安顿·汉多尔对此向法庭提交了反驳意见。

  由此,这场引人注目的官司将进入漫长的取消诉讼的辩论中。原告法律顾问黄燕彬认为,一切都在预料之中,“这表示3C已经应诉,接下来法官就会安排时间聆讯”。他估计,取消诉讼的官司,就要先打上半年左右。

  突如其来的诉讼

  国内对此案的广泛关注,开始于1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针对3C联盟的反垄断法律诉讼交流会”。这个交流会正是由美国Handal & Associates律师行首席律师安顿.汉多尔主持的,他广邀国内媒体,在会上详细介绍了案情。

  对于中国的DVD企业来说,这场迟到的诉讼是一个从天而降的机会。这个姗姗来迟的官司的主导者,并非是从2002年起就备受专利费盘剥的国内DVD企业,而是一位美国律师。

  黄燕彬对记者说,这场诉讼源自一个偶然。2003年的夏天,安顿.汉多尔来到香港,为一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恰巧这家公司也有DVD业务,安顿.汉多尔因而了解到中国DVD生产企业受困于专利费的内情。

  多年的职业经验,使安顿.汉多尔意识到其中有些问题。回到美国后,他有意收集了一些资料,但进一步的工作就不是单人匹马能够完成的了,于是,在取得律师行的支持后,安顿.汉多尔开始了正式的调查。

  “重要的是汉多尔找到了一份关键的证据,就是1998年美国司法部的一份审查函。”黄燕彬说。

  安顿.汉多尔在1月18日的交流会上也曾提及此事。1998年,当时3C联盟把专利池许可协议拿到美国司法部进行备案时,美国司法部曾经出具了一份审查函,初步认定其联合许可行为合法。

  黄燕彬强调,该审查函没有实际上的法律意义,并非对3C专利联合许可做法的最终法律裁决,实际上美国司法部、美国法院此前都没有机会审核3C真实的许可情况。

  而且,在出具该审查函的同时,美国司法部也重申了3个基本原则:专利联合许可价格要在产品生产成本中占较小的比例;联合许可活动中不得对某些企业实施歧视行为,不得无端拒绝许可;联合许可依据的专利池只能包含必要专利,即不可回避的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助理魏衍亮指出,完整的知识保护体系会同时包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权利滥用两方面的内容,这在专利许可领域表现为要权衡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利益以及相关市场主体的私人利益和市场的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一方面,专利权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这种垄断在专利许可过程中如果被滥用,使原本合法的垄断超过了专利法允许的界限,从而演变成专利权滥用,就触犯了反垄断法。”魏衍亮说。

  黄燕彬向记者出示的一份起诉文件中,可以看到当时3C联盟对这些原则做了书面承诺,这封信也作为原告证据呈送给法庭。

  “3C的某些做法,完全违背了当初的承诺,”黄燕彬说,“他们不仅无理拒绝授权,而且我们手上也有充分证据证明并非所有专利都是必要的,收取的专利费之高更远远超过合理的范围。”据介绍,Handal & Associates律师行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专利分析报告。

  从安顿·汉多尔此后的行动中,可以充分看出其决心。完成在美国的证据收集后,2003年他又再次来到香港——他至少需要找到一个原告。

  这一次,经过安顿·汉多尔在香港的朋友的介绍,他认识了黄燕彬。黄燕彬对本刊表示,他在1995年即开始在内地设厂生产VCD,其后一段时间转产DVD,可以说与国内DVD产业颇有渊源。

  “当我知道安顿·汉多尔的来意后,我立即对他说我愿意帮他。”于是,黄燕彬成了安顿.汉多尔的助手。

  令人费解的原告和被告

  虽然有了黄燕彬的帮忙,但寻找原告的过程还是相当困难。这确实令人费解,为什么中国企业吃了亏还要装哑巴。

  “如果他是在美国这么收专利费,立刻就会被诉讼,无数律师会跟他打。”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路风说。

  实际上,所有中国DVD企业在与3C联盟签署专利授权协议之时,就已经在懵懂中“上了贼船”。“飞利浦在与第一批80多家中国企业签订3C许可协议时,即要求他们任何不同意见、法律纠纷和争议都要采用荷兰法律来解决。”黄燕彬解释说,荷兰是专利所属国,“谁会跑到飞利浦的家门口去与他打官司呢?”

  而中国的《反垄断法》迄今都未能出台,国内企业无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找到保护。“幸运的是,美国相关的专利法如《谢尔曼法》在100年前就存在了,而且很多相关法律保证个人有权对企业的不法行为提出控诉。”安顿.汉多尔说。

  诉讼费用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据黄燕彬称,他估计整个诉讼至少要花费上千万美金。为坚定中国DVD厂家的起诉信心,安顿.汉多尔表示,他决定先不收代理费,等官司结束后,“再从3C的赔偿款中抽取佣金”。

  最后,无锡多媒体进入了安顿·汉多尔和黄燕彬的视线。无锡多媒体是一家港资小企业,2003年,无锡多媒体采用在线申请的方法,在飞利浦的全球范围在线申请网页上申请3C专利池的许可证。

  “尽管满足了3C专利池许可证的所有条件”,2004年初,飞利浦发函给无锡多媒体,表示拒绝授权,而且没有给予任何解释。黄燕彬认为,这是非常有代表性的歧视性授权行为。“实际上,国内遭到无理拒绝的企业绝不止这一家,后来,我们发现的受害者越来越多。”他说。

  一些企业为此付出相当高的成本。据黄燕彬介绍,两年前,四川鼎天集团投资2亿元建设了一个DVD产业园。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获得6C、Dolby、MacroVision等专利所有人的专利许可之后,鼎天还是被3C联盟彻底击败了。由于鼎天在申请前曾经生产过DVD,所以需要先为这些产品付费,但鼎天提供了成都海关出具的正式公函后,3C拒不承认该数据,而且拒绝提供自己掌握的数据。经过多次交涉后,鼎天不得不关闭了全部生产线,前期数亿元投入都打了水漂。

  与不愿做原告的中国企业相比,被告的行为更加不合常理,因为拒绝授权就等于拒绝收费,3C联盟为什么要和钱过不去?“一家企业如果真的把专利看得很重,他在乎的一定是专利费的总量,也会把专利费定为竞争性的价格,但如果把专利费定得很高,甚至不愿意授权,他的目的是什么?”路风认为,原因只有一个,“肯定是想把这些企业都掐死,他不是想卖专利,而是借此打垮对手,垄断市场。”

  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在美国以违反美国的《谢尔曼法》以及加州垄断法等法律为由,将以飞利浦为首的3C专利联盟告上加州南方地区法院法庭。

  黄燕彬决定团结国内所有的DVD企业集体诉讼。也就是说由少数原告为代表,胜诉后,所有的受害企业可以均分利益。“如果不这样做根本不必打这个官司。”黄说。

  由于是集体诉讼,所以必须了解其他企业的要求,“他们希望得到的赔偿,对方提出和解要不要追诉,这些企业所关心的问题全部都要了解清楚。”

  2004年10—11月,黄燕彬分别在国内召开了两次DVD企业大会。“在会上,不仅汉多尔与企业负责人见面,我们还邀请了另一位曾在美国司法部任职的律师,他是有35年反垄断经验的诉讼专家。我们跟所有企业的律师代表交流过,并且取得了大家一致的支持,在我们需要的时候,他们可以提供任何文件或数据。”

  其后,安顿.汉多尔和黄燕彬又往返于上海、北京,找到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以取得他们的支持。万事俱备后,才有了1月18日的那次“针对3C联盟的反垄断法律诉讼交流会”。

  黄燕彬对记者说,之所以高调召开一个交流会,主要是为了向国内所有DVD企业公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是集体诉讼,如果此后不站出来否认,就会自动成为原告”。

  黄燕彬对记者说,一个多月来,并未收到任何企业的弃权声明。

  合理原则

  对已经取得3C专利授权的国内DVD制造商,更关注的可能是诉讼的另一个原告能够胜诉。2004年12月28日,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加入诉讼,同样以违反美国的《谢尔曼法》以及加州垄断法等法律为由,指控3C联盟对其征收的专利费远超过通常的3%—5%的标准。

  东强是一家香港公司,其工厂也位于无锡。与无锡多媒体不同,东强已经拥有生产DVD的所有许可证,是一家年产销百万台的大型DVD生产企业。

  东强出口订单协调部张姓经理对记者说,虽然此前东强产品有80%—90%出口,但却并未交过专利费,因为他们主要是为欧洲消费电子巨头汤姆逊做OEM,而汤姆逊与3C、6C联盟有交叉许可,所以不需要交费。但从今年开始,东强就要推出自己的品牌,即将面临专利费的难题。

  那么,每台中国生产的DVD需要交纳多少专利费呢?据统计,目前共有3C、6C、1C、Dolby、MPEG-LA、DTS等6家通过各种形式向中国企业收取专利费,合计平均收费是每台19.7美元。

  “专利费合不合理,地球人都知道!”一位DVD企业的管理人员对记者说,根据市场调研公司iSuppli公布的数据,目前国际市场上中国DVD售价只有40美元左右,也就是说,专利费高达售价的50%。

  据介绍,国际知识产权市场中,专利费常见是按比例收取,但当初中国DVD厂商与3C联盟的谈判结果是按绝对数来收,根据协议,从2002年7月1日起,中国DVD厂家需付给3C联盟每台机器5美元专利费,后降为3.5美元。多家DVD厂商向记者表示,这个数额在DVD售价还是几百美元时是合理的,但目前DVD价格已经降到了几十美元。

  安顿.汉多尔援引ITC诉讼案件为例指出,合理的价格应该是整机售价的3%—5%,而以这个比例计算,飞利浦的专利费应降到0.5美元以下。

  ITC案件是指2003年两家台湾厂商在美国向飞利浦提起的一桩专利诉讼,认为飞利浦以每张DVD-R光盘索取0.6美元专利费不合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3年12月初步判决飞利浦败诉,“现在专利费已由0.6美元降为几美分”。黄燕彬对记者说,消息传来,飞利浦的收费政策在台湾受到普遍质疑。

  但飞利浦的看法与此截然相反。1月20日,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首席执行官路毕德来到北京,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路毕德坚称,3.5美元专利费是一个合理的价格,飞利浦近期没有降低专利费的计划。他同时反驳了安顿.汉多尔的观点,认为所谓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费用按照3%—5%收取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而且路毕德特别强调,DVD与ITC案件的比较,是“拿苹果和橘子进行比较,因为两个案件涉及的产品不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完全不同”。

  “苹果与橘子”的比喻同时出现在飞利浦的声明中。飞利浦中国电子集团品牌管理及集团传讯部高级经理唐少瑰对记者说:“这两件案子确实是不能相比的,如果以此来说明飞利浦专利费收取有问题,我觉得那是欲加之罪。”

  确实,世界上并没有一个专利市场来给专利定价,正如路毕德所指出的,美国专利法同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一样,既没有设定专利使用费用的上限,也没有规定专利费用应该按照产品价格的百分比来收取。

  但黄燕彬认为,这并不等于可以漫天要价。“ITC案对本案的重要性不在于两者是否类似,关键是,在ITC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位IBM的知识产权专家出庭作证,他指出合理的专利价格应该是整机售价3%-5%,而这份证言已被法庭采信,所以我们认为3%-5%是美国法庭认可的一个数据。”

  即使不考虑这个案件,专利收费趋势确实需要尽快有规可循。“现在国际企业向中国消费电子厂家收取的专利费之高,在全球工业史上都是闻所未闻的。”路风认为,当产品的成本、售价降低时,专利费也应同时降价。

  而且,在DVD等行业的示范效应下,中国企业遇到的专利问题会越来越多。据国际市场分析机构环球资源估计,目前中国内地95%以上的MP3生产企业还没有向欧美等地MP3专利权拥有者交费,今年年初,美国、意大利等专利收费公司已经开始向中国MP3生产企业施压。

  目前诉讼双方均表示,对最终胜诉抱有极大信心。现在妄言胜负确实为时过早,但魏衍亮为记者分析说,除和解、驳回、撤诉的情况以外,美国专利侵权案件实际上约有46%以专利无效结案,剩余的案件中,大约有一半会被裁定不侵权。他估计,按照这种概率推算,“中国企业最终陪西方权利人在美国打完侵权诉讼的胜算约有70%”。

  一位业内人士则强调,“无论能否胜诉,至少这是我们第一次用正当的、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专利问题,过去一些部门在谈判中,总是强调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所以专利费要少交一点,这并非正当的方法,我们不需要可怜,我们需要的是公平对待。”

  黄燕彬对此表示认同,“我们尊重专利,也承认专利人的投入必须有回报,但问题是收取专利费必须公平合理,全球法律都是这样。无论如何,下一次我们都不会再糊里糊涂地付费了。”

  产业观察:

  EVD标准:规则制定应市场归市场 政府归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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