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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坊告了老作坊 一字之差索千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4日 07:19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颜斐) 昨天上午,一场关于商标“作坊”与“老作坊”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侵权纠纷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拥有“作坊”商标专用权的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带着几瓶作为证据的白酒,将北京朝阳糖业烟酒公司、四川老作坊酒厂和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经济损失2500万元。

  萧山五粮液销售公司诉称,其经核准享有“作坊”商标专用权。2004年11月,萧山
五粮液销售公司发现北京市朝阳糖业烟酒公司销售冠名为四川老作坊酒厂,实际由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老作坊”玉窖白酒,“老作坊”与“作坊”仅一字之差,造成众多消费者误解,以为是同一种酒,因而损害了原告的产品品牌和商业信誉,并造成了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北京朝阳糖业烟酒公司与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实业公司则称,“老作坊”的注册商标全名为“老作坊玉”,早在2001年就注册登记了,是在“作坊”商标注册前。而且,两种白酒包装不同,不会造成顾客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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