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仲裁风波:裁决出人预料 中方请求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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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10:21 经济参考报 | |||||||||
记者:于长洪 段世文 本报成都电 备受关注的美国百事公司与四川百事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进行的国际仲裁案,事态又有新的进展:继仲裁庭在否定了百事公司提出的大部分指控、却又做出“终止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出人预料的裁决后,四川百事方面已于当地时间27日向瑞典上诉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的请求,表示要坚决维护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权益,将这场“
四川百事28日在发出“仲裁尘埃远未落定”这一消息时,还证实了百事(中国)与四川韵律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就合作合同项下的111号案,已进行两轮书面答辩,近期仍在继续陈述。四川韵律将全力应战,争取仲裁庭驳回百事(中国)的违约和索赔请求。 四川百事代理律师称,由于百事公司违背仲裁规则和惯例,不当地将四个主体、三个合同并入一案混合提出仲裁,2003年8月,仲裁庭曾驳回百事中国诉四川韵律合作合同项下仲裁请求,但保留百事公司诉四川百事违反浓缩液供应协议和商标使用合同的076号案。2004年10月开庭三周,中方进行据理力争,指出百事公司指控的事件根据中国法律均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应予驳回。 据了解,百事公司提出的十项违约指控,其中八项没有被仲裁庭认定。但是,1月26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076号案做出裁决,以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四川百事“不配合检查”和“跨区销售”为由,裁决终止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并全部驳回四川百事的反请求。引人关注的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其中一位仲裁员不仅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字,还出具了一份与另外两名仲裁员观点截然相反的裁决书。在国际仲裁中,这种情形十分罕见。 四川百事介绍,关于检查权问题,事实上四川百事从未拒绝检查,裁决中所指两次事件都是百事方面有意制造的借口。关于四川百事在辽宁和陕西跨区销售的指责则更荒唐,辽宁是销售白区,按照百事公司自己确立的鼓励销售方针,四川百事有权在白区销售;陕西则原是销售白区,划为专营区后,四川百事已经撤出。仲裁庭以连违约都算不上的事件来认定四川百事“重大违约”并解除合同,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四川百事一位亲历“检查受阻”事件的员工在了解裁决内容后,对商会仲裁院公正性深感失望。我国合同法主起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梁慧星指出:根据国际惯例,这种仲裁并非不能挑战。如果存在超裁漏裁、该回避没有回避的情形,或与中国的法律和公共秩序相抵触,可以向瑞典和中国法院请求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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