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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基中国口岸漫天要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7:50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吴健 阿飚

  日前,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厦门市外经贸企业协会等(以下简称“三协会”)与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在厦门就纷争近半年的“铅封费”问题举行首次正式会谈。

  会谈中,双方就“铅封费”问题的看法阐述了各自的观点。虽然会谈后,双方都认为“会谈是积极的和有建设性的”,但实质上,并没有达成共识和解决的意见。会后,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建议双方于3月份在北京继续展开下一轮的磋商。

  2元铅封卖45元,乱收费引发全行业不满

  厦门“三协会”与马士基的纷争起源于一个小小的集装箱铅封。马士基将一个市场价格仅为人民币1元-3元的铅封强制定价为10元/个,并且在半年时间里,将价格提升到每个人民币45元,由此引发了厦门口岸海运代理业的轩然大波,他们认为“船公司利用其行业支配地位向集装箱运输企业等征收的“铅封费”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一项‘霸王做法’”。

  随后,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等三协会在民间发起组织成立了“厦门‘三协会’要求船公司取消铅封费工作小组”,开始向包括马士基、侨丰等船公司讨说法。

  去年12月11日,在深圳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2004深圳国际物流大会上,在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的主持下,厦门“三协会”工作小组召集人蔡远游在大会上第一个提问。他就有关部分船公司,特别是马士基在中国部分口岸不断征收各种不合理费用一事,向马士基集团高级副总裁Pe te r F red e r ik-sen提问,Pe te r F red e r ik sen以不太合适在该场合谈论细节为由没有正面回答问题,而是讲述了马士基如何在中国努力降低中国企业的物流成本等。在大会的前一天,厦门“三协会”以快递形式向马士基丹麦总部邮寄了一份“给马士基总裁的函件”。

  巧立名目,中国各大口岸遭遇“霸王收费”

  近3年来,一些大型的船公司继单方面取消订舱佣金后,又相继在中国口岸征收了码头作业费(TH C)、集装箱铅封费、设备交接单费(或称“换单费”)、承运人安保费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

  在深圳,马士基向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的是每柜30元人民币的“换单费”,名目不同,性质一样。深圳的集装箱运输企业已在深圳市集装箱运输拖车协会领导下进行了两次为争取取消该项费用的大型抗争和业务抵制活动,其中,2004年12月6日-11日,值“2004深圳国际物流大会”召开之际举行的第二次大型抵制马士基的行动,在世界主要港口引起极大反响。

  在上海,马士基收取集装箱铝封费RM B50元/个,时间将近一年;在福州,去年9月份也开始征收,RM B25元/个;在宁波,没有明确该项费用,但有个“开箱费”是RM B100元/柜;青岛港,也有收取铅封费RM B10元/个等等。然而,在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马士基并没有收取集装箱铅封费。

  质疑一:凭借垄断地位进行“霸王收费”?

  船公司坚持集装箱铅封必须向其购买,而不能自行按船公司规格要求采购,同时船公司的铅封以超出市场价格数倍、甚至数十倍的非正常标准销售,马士基还认为,“对于铅封进行收费的价格行为,是一种完全开放的市场定价行为”。对此,厦门“三协会”认为是船公司的“霸王”做法。

  由于我国出口商之间的长期恶性竞争,导致的中国产品出口方式上都对国外进口商言听计从,因此在交易方式上有70%-80%的出口业务都采用FOB方式,还没有收到货款就把货物发给国外买家,并轻易地将运输权交给国外进口商,而这些进口商多数会直接指定船运公司作为运输伙伴。马士基作为全球首屈一指的船公司,往往会选择以优惠的运输费用吸引国外进口商的方式取得运输权,然后再在中国的发货口岸巧立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以获得高额利润。

  质疑二:铅封是否为一个适货“集装箱”箱体的一部分?

  集装箱铅封是货物装入集装箱后,为了明确船、货双方责任等而给集装箱所上的锁扣,它是保证集装箱货物安全运输所必须的、承运人所提供的集装箱箱体的一个附属品。集装箱铅封的类型主要有“子弹头”和“铁皮型”两大类。

  “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按一定标准建造专门用于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在国际运输、多式联运、物流服务中,集装箱运输均具有安全、方便、迅速等优点。厦门“三协会”认为,集装箱的这一定义和概念就意味着作为一个合格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应该包括用于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的“铅封”。

  厦门“三协会”认为:“集装箱铅封”是一个适货“集装箱”箱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支付了运费后,没有理由再为集装箱的铅封付费。

  质疑三:收取铅封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厦门“三协会”看来,铅封既然是“集装箱”箱体的一部分,收取“铅封费”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船公司应保证运输船舶适航、适货;作为集装箱运输工具,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理所当然也应适航、适货。

  因此,厦门“三协会”认为一个没有配备“铅封”的集装箱不是一个符合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没有配备合格铅封的集装箱很难想像是一个适货的集装箱。所以,他们也认为,在接受托运后,船公司在提供集装箱时理应同时提供用于保证集装箱安全运输的“铅封”,托运人或集装箱货运的其他单位不应另外支付此项费用。所谓的“铅封费”应该是海上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质疑四:是否具备收费的主体身份?

  蔡远游认为,马士基收取“铅封费”的主体身份很值得怀疑。

  据他介绍,从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看,其法律地位应该是其总部丹麦A.P.Moller———马士基(“A.P.Moller”)的代理人,即A.P.Moller才是法律上的承运人,提单背面条款关于承运人的定义也支持了这种判断。因此,厦门“三协会”认为,无论是从国家工商部门和交通部门批准的经营资格来看,还是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及其厦门分公司是否有权单独收取“铅封费”就值得怀疑。

  蔡远游认为,在FOB贸易条款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包括其厦门分公司)是以中国法人之名行A.P.Moller驻华代表机构之实。而在收取铅封费上,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的身份就显得不清楚了,“一方面它仍然可以声称是以A.P.Moller代理人的身份收费,但另一方面似乎又可摇身一变以独立民事主体身份收费。”

  蔡远游认为,虽然从公司法和投资人的角度看,这类利益最终都将由A.P.Moller享有,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特征要求公司与他人发生交易时应当明确主体以便界定其财产或财产权利。

  就此问题,厦门“三协会”工作小组在写给国家商务部的《关于请求政府公权力介入撤消船公司“铅封费”等不合理收费的建议书》中表示,作为民间组织,他们已经“没有能力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更加清晰地分析上述问题,只能强烈建议国家相关部门介入此事件并以立法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质疑五:是否涉嫌违规操作,违反票据管理?

  在给国家商务部的《建议书》中还提到:根据调查,一些船公司的“铅封”是随同进口集装箱以“临时物品”的免税形式进口的,有些甚至是没有经过海关报关而直接带进国境的,不管何种形式,这些“铅封”都是作为集装箱出口时配套使用的。为此《建议书》提出了两点质疑:

  1、国家给予免税进口(尚不论违反海关规定私自带进国境的铅封属于何种行为)的铅封,在国内市场被高价出售是一种什么行为?

  2、鉴于马士基给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函件中声称他们出售铅封要有“适当的利润”,那么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货主购买铅封时,马士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实际上马士基(及其代理)开具给货主的发票竟是“厦门市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或“福建省厦门市服务业统一发票”。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加大中国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国际竞争力

  在厦门“三协会”召集人蔡远游看来,马士基等船公司收费体系的本质和影响是避免其在境外竞争力的降低,而设法增加或提高境内收费,则会极大地削弱中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船公司之所以不调整其运价,而在“码头作业费(THC)”、“铅封费”、“设备交接单费”等方面单独作文章,其目的就在于保持其在运费上的国际竞争力,这在FOB条件下尤为明显,因为如果船公司将此类费用加入运费在境外收取,则其增加后的运费总额将大大削弱其竞争力。

  据蔡远游介绍,目前马士基在厦门口岸的出口业务绝大部分是“运费到付”,体现在贸易中即是FOB条款,马士基将拟涨价的部分转嫁到其巧立名目的各种费用上来的结果是无形中加大了中国出口商的出口成本,这样自然就削弱了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政府公权力可以有所作为

  厦门“三协会”在同时写给国家商务部和厦门市政府的《建议书》中这么认为,“对于市场经济下某些行业利用行业优势地位、支配地位损害其他行业利益的现象,政府是可以、也有义务介入裁决和处理的。”

  据介绍,码头作业费(TH C)是船公司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之一,中国货主协会、中国货运代理协会等已经抗争了两年多,目前尚没有结果。而在国外,就有一些政府出面干预,禁止班轮公司收取TH C的事例。1997年4月,斯里兰卡公平贸易委员依据公平贸易法第一号法令第十五节命令锡兰船舶代理协会撤销对FOB出口商征收TH C;2003年4月,以色列竞争委员会裁决,欧洲地中海航线协议组织集体收取TH C并不受反托拉斯豁免,认定征收TH C为非法行为,这一裁决受到了以色列国内托运人的热烈欢迎。

  而在我国台湾省,基隆港当局也曾明确指出,“为解决国际间瞬息万变之油价、币值之浮动及政治经济剧烈之变动”,船公司可以“以附加费项目反应之,如燃料附加费BAF或FAF、币值附加费CAF、战争附加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另立附加费名目申报收费,违规收费者将遭受违反航业法之处分。”

  你有来头、我有由头,志不同如何道合?

  尽管此间人士认为,“此次马士基来厦门坐下来谈判,就是中国民间企业协会对国际航运巨头的一次胜利。”但事实上,这样的“胜利”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成果。

  此前,马士基一再声明“除非政府提出其收费的不合理性”,否则他们将“不予取消”,此间人士认为,马士基在与厦门“三协会”的会谈中展现的强硬态度应该与其在厦门港口的巨额投资不无关系。

  而厦门“三协会”则在去年11月中旬的一次会议中曾明确表示过,如所有关于要求船公司取消铅封费的努力都无法取得成效,“三协会”将在最大限度维护外经贸企业利益、最大限度维护厦门港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发起对铅封费收费最高的船公司“马士基”的抵制行动,包括抵制托运、抵制定舱、抵制道路运输等,第一次抵制的时间为一个航次(或一天,或若干时间段);同时考虑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维护自身利益……

  由于双方的分歧相当大,此次的厦门会谈并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共识,虽然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建议双方于3月份在北京继续展开会谈和磋商,但是如果没有外来力量(应当包括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弱势的民间企业协会要取得真正意义上的“胜利”并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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