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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美能源状告中石化案易地审判 19亿索赔可能落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7:29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姜雷

  2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捷美能源(行情 论坛)控告中石化(行情 论坛)(0386,HK)违反1999年签订的新疆塔河油田管输中独家储运条款,索偿19亿元一案,因中石化提出案件应在北京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理由充分,驳回原告捷美能源提出的在香港诉讼之请求。捷美公司曾创下了状告中国石油巨头最高标的的记录。

  至此,这场耗时近1年的管道合同纠纷暂时划上了一个句号。捷美能源要将官司进行到底,必须在北京的法院重新提请诉讼。而内地法院是否接受诉讼请求,诉讼索赔金额多少都将成为最大的变数。

  在这场与国企的博弈中,捷美能源极有可能输掉自己的最后一张底牌——这条在新疆的输油管道每年原可给捷美能源带来高达上亿元的收入。

  《财经时报》从捷美集团内部了解到,是否在内地提出诉讼,尚须公司管理层定夺。

  石油管道运输是捷美能源的核心业务,在独享塔河油田运输经营权的2003年,营业额高达1.2亿元,占总营业额的70%以上。而公司2004半年报显示,石油运输营业额达到2020万元 ,仍占其总营业额的63%。

  截至2004年6月,捷美能源资产负债率高达46.5%,上半年营业额较去年同期下跌68%至3210万元人民币,石油运输业务更是较去年同期跌幅达72%。公司财务状况每况愈下,天然气等其他业务日渐萎缩,夺回石油管道的独家经营权已成为其脱困的救命稻草。

  《财经时报》就此事致电中石化法律事务部,其内部人士表示:这只是中石化各类经济纠纷的一个小官司,公司并没有给予特别关注。资料显示,这次诉讼是中石化历来涉及金额最大的诉讼,中石化2003年共发生各类经济纠纷764起,累计涉案总金额为5.76亿元。

  管道专营权的收回,使得中石化打造西北石油基地的战略目标得以进一步推进,并节省了运费开支。而隐藏在管道纠纷背后的是,中石化为实现自己的油运一体化的目标,依靠手中掌握的上游垄断资源和定价能力,独掌话语权,合作企业的利益此时显得微不足道。

  驳回诉讼

  不具名内部人士告诉《财经时报》:捷美能源与中石化关于管道纠纷的关键不在于独家经营的问题,而是归结于中石化和捷美能源在管道输送费用支付上的争执。

  《财经时报》从香港高等法院新闻与公共关系组了解到,中石化提出请求在内地审理的理由是,有关输送协议签署地、履行地均在中国内地,且并没有授予捷美公司储运石油独家经营权。而随着塔河油田的产油量的不断增长,捷美能源的输油管道并不能满足输送需要。

  香港高等法院公告指出,中石化除了在香港注册及上市外,基本上与香港关连甚少,与捷美能源的争议也是以中国内地为基地,涉及的证人或文件也均位于国内,所以同意中石化提出的终止捷美能源在香港本地诉讼的请求。

  捷美能源则反驳,认为在内地法院诉讼欠缺透明度以及相关上诉权利;而中石化的国企性质使得捷美能源担心内地法院会在判决上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判断。但中石化同时请一名前国内法院高级法官作证,驳斥了上述论点。结果高院法官以捷美能源未能证明诉讼必须在香港进行,颁令终止诉讼。

  此消息一经传出,捷美能源的股价持续下挫,跌幅达3.2%,2月22日,每股仅为0.089港元。与其管输业务鼎盛时期的每股1.12港元相比,已被打回原形。

  合作与冲突

  捷美能源依靠石油运输起家,从中石化受惠颇多,最后竟与中石化对簿公堂,令业内观察人士颇感困惑。而这些纠纷的产生与合同双方所有权的更替不无关。而双方公司高层的变动更成为讳莫如深的话题。

  捷美能源是通过其旗下的新疆星美石油管道公司获得塔河油田石油储运专营权的。

  1999年,新疆星美和后被中石化收购的新星公司签订了20年原油管道储运合同,协议规定,如果违反合同使用其他公司经营的管道,新星公司将负责赔偿新疆星美因此蒙受的所有有关损失。

  其时拥有新疆星美80%股份的是一家注册于英属维京群岛的蓬勃公司,新星公司拥有新疆星美20%的股份。

  2001年2月,捷美能源4000万元全资收购蓬勃公司,间接收购了星美公司,并拥有其80%的股份。而此时,新星公司刚刚被中石化以91亿元收购。

  由此,管道合同双方已转为中石化和捷美能源。捷美能源也凭借这条管道的丰厚收入,业绩陡升。仅2002、2003两年就从中石化手中获得管道储运费用2.44亿港元。

  而在合同双方所有权的变化中,双方在管道费用支付方面产生了分歧。不具名人士透露:双方争议主要在于中石化认定星美主要股东结欠中石化8800万元。而2004年初,捷美则一纸诉状递交香港高级法院,向中石化追讨5400万元的运费。

  《财经时报》就欠款问题致电中石化,相关人士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透露。

  与此同时,2003年10月,中石化由塔河油田至库车的60多公里长管道正式投入使用。该管道共投资3.4亿元建成,设计运输能力为300万吨/年。这条管道也是中石化新任总经理陈同海上任后着力督办的工程。

  随即在2004年4月捷美能源就以中石化违约为名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19亿元。

  在2003年上半年,捷美能源负责人士还多次表示,要与中石化共同兴建第二条输油管道,以满足塔河油田产油量增长的需要。捷美能源没有料到的是,中石化强化上游油田开发建设政策的实施,却给其原油储运业务带来了致命的打击。

  垄断

  中石化新任掌门人陈同海上任后,对中石化整个战略目标进行了调整,着重提出了开发上游油气资源,打造一体化产业链的要求。并制定了打造西部石油基地的规划。

  而塔河油田因其油储量高达3.5亿吨,成为中石化上游开发的重中之重。2003年底,新疆塔河油田新增110万吨原油产能项目建成投产。2004年9月,二期工程也建设完工,年产油能力达到350万吨。

  中石化同时加快了油运一体化建设,2004年10月,塔库线(塔河油田至塔河分公司)重质原油外输系统二期工程一次投产成功,塔库石油管道全线贯通。而此时,位于新疆轮台的星美石油管道则显得如此落寞,据了解,2004年上半年的石油运输营业额为2000余万元,比2003年同期下降5200万元。

  新疆星美公司办公室人士告诉《财经时报》:“作为星美的股东,中石化使用星美管道的输油量完全由自己控制。油在中石化手中,我们没有能力要求人家必须用我们的管道运油,中石化两三年的运费就可以建一个新的输油管道,他当然不愿意履行这份合同了。”

  北京启明律师事务所晋学强律师告诉《财经时报》:从捷美能源的公告看,并未明确此乃独家协议。且诉讼如在内地进行,中石化国企的影响力会在法律条文允许范围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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