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笔点破美国贸易壁垒 三点启示值得借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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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6:5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中国制笔业在美国遭遇首起“337”知识产权案,如指控成立,不仅出口额近1亿美元的宁波贝发集团将被迫让出美国市场,而且势必殃及国内同行的出口。贝发集团奋起应诉,保住了来之不易的市场 人民网记者 何伟
中美制笔业两“巨头”经过半年多的“过招”,于今年2月21日决出雌雄。宁波贝发集团总裁邱智铭通过律师告诉记者:美国世孚公司已撤回对内地惟一应诉的贝发集团的指控。这意味着中国制笔业知识产权第一案拨云见日,贝发集团保住了来之不易的美国市场。 中美企业打起“笔”仗 去年7月20日,美国最大的制笔企业“世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启动“337条款”调查申请,指控包括宁波贝发集团在内的12家企业出口到美国市场的记号笔,侵犯了其一品牌记号笔的“商业外观权”。2004年8月19日,ITC正式就此项指控立案并展开了调查。 这是中国制笔业在美国遭遇的首起“337”知识产权案。如指控成立,不仅出口额近1亿美元的贝发集团将被迫让出美国市场,而且势必殃及国内同行的出口。 旗下拥有“派克”等品牌的世孚公司主要从事笔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世界书写工具行业中高端产品的“巨头”,年销售额在17亿美元左右。而宁波贝发集团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的制笔企业,去年出口达到9650万美元。随着产品出口逐年增加,难免与世孚等全球知名品牌产品在国际中端市场上直接交锋。 去年7月20日,世孚公司借“337条款”发难。在涉案的全球12家企业中,有4家内地企业,其中以贝发集团的出口量最大。贝发集团总裁邱智铭介绍,贝发笔从笔的质量、工艺先进水平来看,与世孚公司笔没什么区别,但价格占优势。去年初,该款贝发笔在沃尔玛超市上柜两个月后,销量是世孚公司同类产品的7倍。 “既然抢了人家的饭碗,人家当然要想方设法对付你。”贝发集团聘请的律师周杰说。但世孚公司发难,绝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商业外观权”那么简单。宁波市外经贸局公平贸易处分析,“世孚”的深层目的有二:其一,利用“337条款”调查,阻挠低成本产品的市场扩张步伐;其二,想通过诉讼赚取一笔专利使用费,削弱对手的价格优势。 运用法律条款迫使对手求和 世孚对贝发等企业启动“337条款”指控后,贝发算了一笔账:此次涉案的记号笔,出口到美国市场的数量并不大,还不足贝发公司总出口额的1%。而走完“337调查”案件,一般需要一年时间,复杂的需要一年半,仅应诉的律师费估计就要120万美元左右。 官司值不值得打?当时,企业高层内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单算眼前账,官司不值得打。但看长远呢?如不应诉可能会失去巨大的潜在市场———涉案产品无论是源头生产厂家还是分销商,将一律禁止进入美国市场,已进入的也将被停止销售。贝发意识到这实质上是一场以法律名义开展的市场争夺战。宁波外经贸局曾组织4家涉案企业集体应诉,其中三家企业盘算之后退避三舍。进退之际,贝发决定独扛“市场保卫战”的大旗。“这笔钱无论如何是省不了的”。 在美国律师的指导下,针对美方提出的数百个涉案的质询问题,贝发集团按时给予了详细的答复,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和样品。同时,针对世孚的指控,贝发充分运用“337条款”程序中赋予被诉公司的权利,向对方提出了数百个问题的质询。 有理有节,迫使对方主动要求和谈。去年11月29日,邱智铭专程赴美,与世孚高层开始谈判。美方同意贝发可在不改变所有涉案产品的外形、尺寸的前提下,继续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销售自己的产品。贝发终于保住了市场,同行也将因此受益。 三点启示值得出口企业借鉴 启示一:官司来了,挺直腰杆打。对于因贸易壁垒引起的贸易摩擦,国内企业通常有“五怕”:怕官司、怕花钱、怕麻烦、怕责任、怕吃亏。因怕而采取回避的一家企业最终导致产品无法出口。周杰律师认为,实践证明,应诉者终获益,退让者必受损。在这次诉讼过程中,贝发公司充分运用国际惯例和法律手段,向世界同行和美国ITC当局展示了贝发公司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及中国民营企业的风范与实力,反而赢得了对手的理解和尊重。 启示二:转变增长方式才是制胜之本。当初贝发投巨资建研发中心时,宁波文具界的同行觉得是作秀,“一支笔,还有什么专利啊?”当初在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方面下的“苦功”如今为其发展上了保险。从1998年起,贝发已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申请了425项专利,其中300多项已取得授权,并在73个国家注册了商标。这意味着贝发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构建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庞大的产品体系。邱智铭体会颇深:“感谢美国同行,这场官司更强化了我们的知识产权意识。” 启示三:面对国外不断加高的贸易“门槛”,光靠一家或几家企业单打独斗难以承受,需要全行业、产业甚至政府同舟共济。如政府协调组织企业积极应诉;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及时收集信息和咨询;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积极应对,几方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才会让我们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更快更多更好地“走出去”。 链接 “337条款”源于美国海关法第337条,大意为:美国国外生产的产品,侵犯了美国国内有效的知识产权,并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而发起的调查,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