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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开打亿元商标官司 称嘉裕长城恶意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9日 09:34 新京报

  状告嘉裕公司故意侵犯其“长城”葡萄酒商标权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一场有关“长城葡萄酒”的巨额商标官司在市高院“开打”,世界500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民营企业嘉裕长城索赔亿元。

  中粮集团:嘉裕长城恶意侵权

  昨日,几十瓶葡萄酒作为证据被双方带上法庭。中粮集团代理人起诉称,其下属公司在1974年就已注册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长城”牌葡萄酒在数十年中获得了数百项荣誉。而从2002年秋季开始,他们发现被告开始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还将他们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

  中粮集团称,此案的第一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为一个法人,其法人苏城曾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商标,被商标局以与中粮集团注册商标“长城”相似为由驳回。因此,两被告在葡萄酒上使用“嘉裕长城”商标的行为完全具有主观恶意,是故意侵权行为。

  嘉裕公司:中粮集团混淆概念

  对此,两被告称,中粮集团是在故意混淆概念,苏城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是汉字“嘉裕长城”及下方四个字大写拼音的组合,对方起诉的商标为“嘉裕长城”及部分长城墙垛图形的组合,两个商标完全不同也没有任何关系。

  1999年5月21日,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商标,2001年商标局经初审后对该商标进行3个月的公告。因中粮集团提出异议,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再审,但目前仍没有明确答复,也就是说“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会准予注册尚不可知。而据《商标法》,未经注册的商标企业也可以使用,所以几年来他们一直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

  两被告称,正因他们曾与中粮集团有过合作,所以更知道要在商标上与其有所区分。

  “长城”两商标被申请撤销

  两被告称,中粮集团只有注册号70855“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和1447904“长城”文字商标的申请早于自己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而1447904“长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含葡萄酒,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保护以核定使用商品为限”。

  另外,中粮集团其他有关“长城”商标的申请与取得均在2003年之后,“嘉裕长城及图”申请日为1999年5月21日,自1998年开始使用,拥有在先使用和在先申请权。

  两被告的代理律师甄庆贵表示,根据商标法第44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据此,他们于春节前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三年未使用的“长城牌GREAT鄄WALL及图”和“长城”两个商标。而前者去年11月刚刚被评定为“驰名商标”。2月17日,他们收到了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

  甄律师称,若商标局根据其要求撤销两商标,中粮集团将失去其惟一的一个驰名商标,所谓“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侵权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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