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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长城葡萄酒开打亿元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 07:19 北京晨报

  你说我搭名牌顺风车 我说你缺乏商标意识

  晨报讯 (首席记者 赵中鹏) 今天,本市近年来最大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将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以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犯了其生产的“长城”葡萄酒商标权为由,索赔额高达1亿元。

  据了解,“嘉裕长城”与“长城”两家葡萄酒企业还是有业务渊源的。据中粮集团称,中粮集团与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就建立起了经销关系,经销长城葡萄酒。经销关系应当于2003年4月到期。但是,2002年秋天,中粮集团发现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开始使用“嘉裕长城”为商标生产和销售葡萄酒。

  在调查中,中粮集团还发现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使用的“嘉裕长城”是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的,而这两家公司更密切的关系还在于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苏诚。苏诚曾是中粮集团签约销售商的签约代表人。往日的销售商变成了同自己竞争的生产商,中粮集团就以商标近似构成侵权为由将“嘉裕长城”诉上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索赔1亿元。中粮集团同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昨天,两家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在京约见了媒体,称“长城”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很微弱,国内各个商品类别已注册的长城商标已有300余个。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近似商标判定的标准是以“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和“相关公众”是否认为会造成混淆。据他们掌握的证据,葡萄酒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并不认为这两个商标近似,也不认为会引起混淆。两家被告表示,他们将在今天开庭时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

  两家被告也提出,中粮公司的图形商标取得日是2003年,嘉裕长城商品包装图案已于2001年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他们享有在先权利。另外,他们认为中粮公司也存在对其注册商标不规范和长期不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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