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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液化气经营管理条例 无证经营可罚5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11:10 重庆经济报

  本报报道催生立法管理液化气 《重庆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将举行

  本报讯(见习记者 肖瑶) 必须持证经营液化气,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如违反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必须持证经营液化气

  即将出台的《重庆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对液化气经营有了明确、严格的要求。凡是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

  要取得《经营许可证》,必须先向所在区县的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用于储存、经营液化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与以往不同的是,为了预防意外的发生,经营户必须制作一套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住宅区内不准建瓶库

  本报曾对我市的液化气经营问题作过一系列的报道,《追踪液化气问题库房》等报道还引起了人大代表的重视。

  据了解,拟将出台的《条例》,对安全经营作出了严格的要求。经营者必须要设有专门的瓶库,瓶库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而且还要符合瓶库周围15米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在瓶库内,还要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同时,瓶库内不能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并保持通风。

  运送液化气有新规定

  经营者运送液化气时,要随车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而且应使用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运输车辆,车厢内必须安置栅格,将气瓶有效隔离,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摩擦。如果违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重要机关、仓库、桥梁、车站、码头、繁华市区、明火等地段,运输液化气的车辆都不能停留。

  此外,经营户在充装液化气和排除残液时,要在液化气储配站内固定设施上进行,不能从罐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气,同时也不能私自处理残液和在液化气钢瓶之间翻倒液化气。

  据了解,《条例》的立法听证会将于近期举行,凡愿意参加听证会的单位或个人,可在2月5日前持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件到市商业委员会特商处报名。报名时须提供对《条例》的书面意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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