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局出台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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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8日 21: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刘铮) 针对最近两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都发生在国有煤矿的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记者18日从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煤矿,煤矿安全的关键是瓦斯防治。国有煤矿一般规模较大,井下作业人员较多,一旦发生瓦斯爆炸
根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要求,煤矿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还要求,煤矿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还于近日出台了《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