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动态 > 行业专题--航空业 > 正文
 

新建航空公司飞机不得少于3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10:32 北京日报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出台

  本报讯 (记者 涂露芳) 昨天,民航总局发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要求新组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购买或租赁的飞机不得少于3架,机场、航油供应企业不得单独设立航空公司。《规定》将从明天起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企业不得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与设立航空公司,以防止垄断经营。另外,筹建航空公司不得湿租(飞机连带机组空乘人员整体租用)我国现有航空公司或外国航空公司的飞机,这主要是防止拼凑成立航空公司可能带来的随意中断经营情况发生。

  民航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民营投资主体与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航空公司适用相同条件,对民营投资主体组建航空公司不作限制。外商投资航空公司,仍须由中方控股,其它任何一家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去年,民航总局已批准翡翠货运、鹰联、华夏、春秋、奥凯五家航空公司筹建。目前,这几家航空公司均未开航。为了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民航总局规定,申请设立航空公司的申请人经过民航总局经济许可、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还应当申请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印度洋地震海啸
部分大豆色拉油不合格
杨振宁登记结婚
意甲在线足球经理游戏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5年新春购房指南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