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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施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10: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三日电 (记者 周音) 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将于十五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放宽了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对民营投资主体与国有主体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适用相同的条件,不再对民营投资主体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另作限制。

  中国民航总局新闻发言人今日对记者说,《规定》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具备
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不少于三架购买或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二是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三是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四是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以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等。

  该规章还规定,不允许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与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这位新闻发言人表示,新《规定》不仅是一部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许可条件运营的规章规范,还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航空运输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的规章规范。

  为了保证航空运输安全,规章还规定,申请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人经过民航总局许可、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民航总局有关规章的规定申请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该规章实施的同时,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六日民航总局发布的《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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