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记者 张舵)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日前作出规定,禁止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进店费。规定将从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包括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行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零售商应与供货商合理分担。
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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