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规定禁止零售商收取各名目进店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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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 07:53 每日经济新闻 | |||||||||
北京市商务局和工商局下发《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2月1日起施行 张舵 新华社 北京报道 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日前作出规定,禁止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形
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进店费,早已成为全国零售市场业内公开的秘密。一种商品进入零售店铺要收取大大小小几十种费用,除了各种节日的赞助费用,还要收取货架费、条码费等。 同时,供货商还得参加零售商的促销活动,有时售价甚至低于厂家的生产成本,如果不同意就得退出店铺。不堪重负的供货商有的只能退出,有的则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不是提高价格就是降低产品质量。 针对这种影响流通市场秩序的现象,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这一规范将从2月1日起施行。 规范中规定,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行规定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零售商应与供货商合理分担。 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近几年随着全国各地零售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焦点主要集中在零售商收取各种形式的进店费以及占压货款两方面。 北京近几年就发生过多起因大量货款或货物被占扣,供货商拥堵商家,甚至哄抢货物、堵塞顾客的恶性事件。 本次公布的规范中指出,零售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与供货商进行货款结算,规范履约行为。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结算。 此外,将于2005年2月1日起试行的还有《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商场促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商家虚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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