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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向供货商收取店庆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8:44 北京晚报

  本报中午快讯 (记者 杨滨) 市商务局今天要求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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