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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设货币基金成定局 主监管制可望共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03:19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李涛 发自北京

  央行行长周小川4日在央行年会上就“稳妥开展商业银行设立货币基金管理公司”的表态,证实了本报年前关于央行年会将讨论银行货币基金公司的报道(见本报2004年12月29日B1版)。央行货币市场司已经收到数家包括城商行在内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的申报材料,目前只待厘清监管体系。

  央行一位官员告诉记者,货币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难度相对较小。因为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货币市场投资风险较小。在货币市场上,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规模较小,炒作的机会不大;并且由于基金资金的托管机制,挪用资金的可能性也很小。

  这名官员指出,目前中国关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监管方面需要加强的工作就是促进市场评级体系的建立,这无论是对于推进发展融资性商业票据市场、企业债券市场还是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提供投资依据来说,都是重要的制度性建设。

  至于监管机构间如何协调,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由于央行目前对商业银行设立货币基金管理公司的态度积极,不排除其将参与“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席会议的可能,三方已达成“主监管制度”的共识。

  央行这位官员表示,金融当局合作监管将是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要点,“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是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和管理,同时货币市场基金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经营,而交易的对象可能为银行机构,将来交易的方式可能包括贴现银行票据等行为,将来商业银行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公司发行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所以作为银行间市场监管者的人民银行、证券业监管者的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者的银监会,都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有关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同时需要分业监管当局加强合作。”

  央行这位官员介绍说,在国外,中央银行对货币市场基金一般不提取存款准备金。美国联储系统曾经在1980年要求资产规模超过一定水平的货币市场基金缴纳15%的存款准备金,后来又降到7.5%,几个月后,联储取消了这项要求。原因之一是货币市场基金不是存款类机构,基金购买者自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者没有固定收益的承诺。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已酝酿很久。2001年由货币政策司继而移交货币市场司展开研究,确定了三种待选方案:方案一是以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作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由商业银行原有的资金交易中心完成,基金的托管、销售和清算则分别由商业银行的资产托管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和资金清算部门负责;方案二是以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作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起人,商业银行下设“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中心”准法人机构,作为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的托管、销售和清算与方案一相同;方案三则是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来发起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托管、销售和清算由商业银行完成。由于第三方案不存在与商业银行主体之间的信用混淆,最终得以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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