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诉茅台保健侵犯设计专利案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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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 22:33 四川新闻网 | ||||||||
本网独家获得的最新消息:2005年1月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获悉,经过了近一年的审理,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五粮液与茅台酒瓶专利之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旗下的至尊熊猫酒业有限公司状告销售茅乡特制酒的金天伦酒业商贸部和制造茅乡特制酒的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其专利酒瓶构成了外观设计侵权一案最终审结。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独家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宜宾至尊熊猫酒业有限公司已成功胜诉。
据悉,2004年1月15日,四川省宜宾至尊熊猫酒业有限公司向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书,分别告金天伦酒业商贸部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擅自销售和制造与宜宾五粮液集团的ZL02302648.0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类似的产品,因此上述两公司共同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对此被告公司则答辩称,自己并没有侵犯五粮液的酒瓶设计专利。此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最终,经过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近一年的审理后,这起官司有了结果: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调查确认,五粮液公司的ZL02302648.0号外观设计专利为有效专利,应依法予以保护。而金天伦酒业商贸部和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就擅自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茅乡特制酒”,其行为已构成了专利侵权。 在接受四川新闻网记者的独家采访时,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茅乡特制酒的酒瓶与五粮液的ZL02302648.0号外观设计专利从设计思想到设计图案乃至形状上都非常相似。虽然两者的竹竿上端倾斜方向不同,但这种差别不易引起消费者注意,仍然容易与专利产品产生混淆,所以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合法专利予以保护,并制止不当的侵权行为。 那么,是否所有的相似设计都会侵犯专利呢?当四川新闻网记者提到,一种名叫“中萃”的香烟和“中华”牌香烟的外观非常相似,这是否也属于构成侵权时,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的模仿都构成了侵权。“中萃”是否侵权主要还应看“中华”香烟的外观设计是否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只有那些申请了专利权的设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川新闻网实习记者 姚朔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