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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上网:促进可再生资源发电的必要举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 17:03 新华网

  新华社 北京1月1日电(记者 张宗堂、张旭东)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于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中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分类上网电价制度,即按照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小水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成本水平,确定不同的上网电价。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发电将实行“强制上网”制度。

  在国际上,强制上网是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普遍采取的措施。德国、西
班牙等国家均通过立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企业和电网企业的法律关系。实践来看,可再生能源企业规模较小,其在与垄断企业的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实行强制上网制度可以起到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交易成本、缩短项目准备时间、提高项目融资信誉度等作用,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

  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电力体制改革,其内容是,为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首先要实现“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划分。在电力部门改制为公司后,电力企业基本按照商业模式运作,不再承担政府职能,因此企业相应不愿意再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公共义务。

  特别是厂、网分开后,实行竞价上网,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核算体系下,大多数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对较高的成本和上网电价,加上间歇性电源自身的缺点,使其尚无法与常规能源电力竞争。由此看来,在改革后的新形势下,要么放弃发展可再生能源,要么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所有电力公司的法定义务,再转化为全社会的义务。因此,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必须建立新的机制。

  实行强制上网,正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必要举措,它是在能源销售领域实行垄断经营和特许经营的条件下,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打破公用电力公司垄断,实行公用电力公司重组中,对电力公司明确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定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强制上网不仅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需要,而且也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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