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汁配方是国家秘密 一得阁副厂长泄密被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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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18:01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王文波)记者昨日从市一中院获悉,因为泄露了国家秘密技术———墨汁生产技术,一得阁墨汁厂原副厂长高某被判令不得披露其掌握的秘密,亦不得参与墨汁产品的生产。从高某处获得秘密技术的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被判不得披露、使用该秘密,停止生产、销售墨汁产品,并将其库存的墨汁产品交法院予以销毁。此外,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和高某还须共同赔偿一得阁工贸中心经济损失3万元。
北京一得阁墨汁厂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研制出一得阁墨汁及中华墨汁。1996年5月,中华墨汁及一得阁墨汁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该项目的保密期限为长期。高某1978年就进入一得阁墨汁厂工作,曾任一得阁墨汁厂副厂长、一得阁工贸中心聘高某为副经理。2002年1月9日,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之妻王某,高某出资20万,是公司最大的股东。去年5月,一得阁工贸中心与高某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一得阁工贸中心从荣宝斋等处发现并购得了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生产的三种墨汁产品,其质量和性能与一得阁墨汁及中华墨汁、北京墨汁、云头雁墨汁相仿,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购买情况进行了现场公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墨汁及一得阁墨汁已于1996年5月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因此,在两项技术项目解密之前,两种墨汁的配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高某长期担任副厂长,并且主管过技术业务,熟悉墨汁配方,负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尤其是一得阁墨汁及中华墨汁被认定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情况下,高某更是负有保守该秘密的法定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