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在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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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20: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张毅)商务部起草的《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释了这部法规对拍卖市场的一些新规定。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共7章61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引用《拍卖法》第二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同时,根据《拍卖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考虑实践中非法拍卖企业和机构自行组织经营性拍卖活动日益严重等情况,结合近几年人大代表的提案内容和《办法》的反馈意见,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的内容。 (二)对拍卖企业分支机构设立、企业退出及从业人员等作了明确规定。《拍卖法》对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企业退出机制没有明确表述,企业一旦进入即使违规也很难退出,拍卖企业的过度发展客观上也导致恶性竞争和违规经营,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影响了公物拍卖的规范化和相关部门的廉政建设。《办法》一是结合《拍卖法》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要求设立拍卖企业应当符合当地拍卖业发展规划;二是完善了分支机构设立和企业退出制度,明确拍卖企业在成立后六个月如果没有开业,在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没有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将吊销执照。逐步形成违规出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三是对拍卖企业的从业人员结构提出了要求。 (三)关于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拍卖法》仅提到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适用《拍卖法》,立法之时没有考虑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问题。为更好履行承诺,结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本《办法》增加了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并对有先进拍卖经营经验,较强的经济实力及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进行了必要的政策倾斜,基本保证了内外资一致。 鉴于《文物保护法》中明确禁止外资企业拍卖文物,《办法》规定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可以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