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在国有非营利性机构推行医疗责任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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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7: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白剑峰报道: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所有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这意味着,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不必“私了”,保险公司将负责调解理赔。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分担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医疗过失纠纷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北京市现有一级
据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介绍,此次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不局限于医疗事故。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即使构不成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保险费可列入医疗成本。 按照规定,当发生医疗纠纷后,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就会出面,协调医患矛盾。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是经保险公司委托,从事医疗责任争议的调查、调解处理、诉讼及防范指导等工作的卫生法律服务的社团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调解处理机构应当配备有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人员,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它既是医患双方的桥梁,又是化解医疗纠纷的“缓冲带”,是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困扰中解脱出来的关键环节。今后,社会上将会逐渐形成“出了纠纷不找医院,而找保险公司”的良性运转机制。 目前,我国云南、上海、天津、深圳等省市均已全面推行了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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