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获赔1700余万元 渤海湾油污案终有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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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01:41 城市快报 | |||||||||
“渤海湾油污案”追踪报道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备受关注的“渤海湾油污案”,在事发2年多后,终于有了第一份判决。经过细致、慎重地审理,上周五,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对“部分渔民、养殖户诉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
法院经审理查明,渤海湾的曹妃甸附近海域临近河口,海域环境质量良好,整体上海水质量符合二类标准的要求。是多种经济鱼类、虾蟹类和贝类的产卵场和索饵场。离岸较近的35、36渔区是滦南县渔民和天津市沿海地区渔民世代从事海洋捕捞的赖以生存的传统渔场。尤其在每年的冬季,涉案众渔民对35、36渔区具有较强的依赖性。2002年11月23日,被告所属马耳他籍“塔斯曼海”轮与大连旅顺顺达船务公司所属的“顺凯1号”货轮,在渤海湾的曹妃甸海域发生碰撞,“塔斯曼海”轮所载205.924吨文莱轻质原油入海。在风、流等气象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溢油扩散面积从18平方公里至205平方公里波动变化。经172小时数值模拟,扫海面积约为786平方公里。溢油事故造成污染的面积已涵盖了35、36渔区的大部分渔区,并抵达了部分原告所承包的滩涂贝类养殖区。由于溢油污染面积中,油类浓度已超过海洋生物的安全浓度值,对海洋生物造成了严重危害,造成以该污染海域捕捞为生的众渔民不得不停产。同时,也给众养殖户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同时查明,“塔斯曼海”油轮具备依据《92责任公约》第Ⅶ条签署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证书》,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为“塔斯曼海”油轮的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 法院认为,相关海域和滩涂因此次油污事故造成严重污染,部分沿岸渔民不得不停止捕捞生产,并给部分养殖户的滩涂养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上述损失与油污事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属于《92责任公约》中的污染损害,两者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无论依据《92责任公约》还是中国法,被告均应给予原告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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