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发通知 不赞同夸大回报集资造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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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 09:57 巷报 | |||||||||
国家林业局发布“林策发[2004]228号通知”规范“托管造林”,明确表态。 巷报记者 袁静伟/报道 昨日,记者从国家林业局外宣办获悉:12月11日,国家林业局对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发布“林策发[2004]228号通知”,并公布在国家林业局网站上。此《通知》下发给全国
《通知》中明确说明: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同时,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造林,防止和纠正某些偏差,维护和发展林业的大好形势,现就有关问题进行通知。《通知》还着重对几个被社会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解读。 造林公司必须接受金融、工商部门监管 社会上出现的合作(托管)造林公司的集资和招商行为,必须符合社会融资和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规范。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广大群众愿意投资发展林业,但对某些公司招商造林所宣传的投资回报率和有关林业政策存在着种种担心。 国家林业局不赞同、不支持“城市集资、异地造林”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年~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我们不赞同,不支持。 由于这些问题给吸收社会公众投资林业带来很大的隐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向公众宣传并积极提供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林木生长规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通过执行林业法律程序,加强对公司集资合作(托管)造林行为的规范,切实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严厉查处打着“托管造林”旗号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造林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合作(托管)造林,属于以追求经济目标最大化的商业性经营,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已经参与的要立即退出。各级林业执纪、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违法、违规发放的林权证要予以撤销 林权登记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必须严格按照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发放林权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权证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林权证,严格把住林权证与实地相符这一关,对已经发放的林权证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违法、违规发放,切实把住林权证审核的每一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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