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条例缺乏约束力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将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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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 09:17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 (记者周思详通讯员罗穗)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昨日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在广州举办了广东药品、保健品及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 随着现行《中药保护条例》的修改,今后我国医药特别是中药产业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将会逐渐得到解决。
老条例对外不具约束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审查部部长张清奎告诉记者,老的《中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并不具约束力,而且与国际通行的专利法有很多冲突,因此在解决中外纠纷上并不能作为依据。另外,《条例》的保护主体仅仅局限在中药品种上,而对中药开发的前期研究中的技术秘密包括处方组成、工艺制法以及“道地药材”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都没有作为保护对象。《条例》主要是针对已上市中药品种的调节和管理,不能解决品种所含技术的财产归属问题,不具备法律上的专有权和财产权特征。 而如果两个厂家同时开发一种产品,一方在开发初期将独立研制的产品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的产品申报了专利保护,另一方即使获得了新药证书,也无法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其生产还将受制于获得专利保护的一方。因此,这种行政法规与《专利法》保护的冲突还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来加以协调。 链接 中药保护期今后将不超过10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永建在日前召开的泛珠三角医药产业论坛上透露,条例修改有三大方向:不与专利法冲突,不保护落后,制定合理的保护期限(不超过10年)。有专家提出,应允许中药企业以保密处方提出,省略处方论证程序,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药的临床疗效评价上,鼓励中药企业创新药。具体在修改方向上为:扩大适用范围,增加保护主体,强化精品意识,将GMP认证作为强制性条件,延长品种保护期。(周思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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