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辉瑞公司告商评委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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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07:06 北京青年报 | |||||||||
李罡 郭京霞 本报讯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辉瑞公司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ENVACAR”商标复审决定。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一审败诉。
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ENVACAR”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商品为医药制剂等。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译音为“硫酸胍生”,是一种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评委经审查认为,在《现代英汉药物词汇》中,“ENVACAR”解释为“硫酸胍生[抗高血压药]”,可见申请商标“ENVACAR”为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评委作出《关于“ENVAC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不服,于2004年9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除了这起商标行政案件外,辉瑞公司还就“伟哥”药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200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辉瑞对“伟哥”的主要成分“西地那非”的用途拥有专利权,保护期到2014年。后来,包括天津市联想药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国内12家制药企业对此提出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今年7月5日宣布辉瑞公司的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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