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糖醇竞争案一审判决 木糖醇属通用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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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 19:31 新浪财经 | |||||||||
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好丽友乐天‘木糖醇’竞争案”一审判决尘埃落定:法院依法驳回了乐天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首先,法院依法驳回了乐天关于‘木糖醇’是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好丽友公司使用了相同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判决认为:木糖醇是一种甜味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也是该种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作为主要配料的口香糖产品的说明性名词,消费
其次,法院依法驳回了乐天关于好丽友“牙齿笑脸”图形侵犯乐天著作权的主张。法院判决认为:1、乐天并不能证明其为著作权人;2、经对比,好丽友公司使用的类似牙齿的心形笑脸图形与乐天的牙齿笑脸图形,在形状上并不完全相同,非复制乐天的图形,不应认定好丽友公司侵犯了乐天的著作权。 第三,法院还依法驳回了乐天对“塑料瓶”包装是其特有包装的主张。法院判决认为:该包装不是乐天的特有包装,乐天不能因其率先使用了塑料瓶,而禁止他人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塑料瓶包装。 对于乐天关于瓶贴是其特有装潢的主张,法院予以了支持。 好丽友的法律专家表示:好丽友对于二中院依法驳回乐天四项主张中的三项表示满意,但对于产品包装装潢的判决结果,好丽友除表示遗憾外,亦表示会依法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强调:“好丽友是一个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倡导良性、有序市场竞争,具有良好商誉的大型跨国食品生产企业。好丽友愿意和同业一起把木糖醇做成健康、成长性好的产业。 ‘好丽友,好朋友’是我们多年一贯倡导的理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好丽友会对侵犯好丽友利益,影响好丽友商誉的行为坐视不管。好丽友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特别是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好丽友负责人呼吁:同业竞争应当以市场为平台,在遵循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开展,而不应该采用利用其他手段来达到提高品牌与产品知名度目的。 对于此案,全国胶基糖果行业协调委员会(CCGIC)理事长朱念琳表示:“乐天比较早的采用木糖醇作为名字,对行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木糖醇是一种原材料,而且是行业通用名称,而不是特有名称。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即制订了相应标准,因此它也就不应该被某个企业所专有。如果真的成为某一企业所特有的话势必人为造成垄断,这并不利于整个口香糖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消费者的利益。” 行业专家表示,企业只有进行有序地竞争,共同成长,行业才能稳定发展。 业界人士分析认为,利益之争是“好丽友乐天‘木糖醇’竞争案”的根本原因!通过众多厂商的参与和培养,木糖醇口香糖市场的快速崛起,市场空间潜力巨大导致众厂商投入力度加大,好丽友瓶装木糖醇口香糖上市以来增长迅速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同业竞争,应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做好产品、如何做好市场、如何更好地为消费者奉献更健康的食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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