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发布乘客不得因为航班延误时间占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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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19: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林红梅)今后,对严重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人员和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以拒绝下机等方式处理航班延误纠纷。 这是近日由民航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班正常运行的通告》中规定的。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由于种种原因,近来时有旅客在与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争议时采取违法、过激行为,甚至冲击机场、安检,强占航空器。更为恶劣的是,个别旅客甚至打砸机场设施,殴打正常执法人员。这些行为损害了大多数旅客的利益,严重危及航空运输安全。 民航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通告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攀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无有效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强行登、占航空器;及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在禁烟区吸烟;抢占座位、行李舱(架);打架、酗酒、寻衅滋事;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 动救生物品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通告还禁止故意编造或者传播劫机、有炸弹、炸机等虚假恐怖信息,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告强调,航班延误时,旅客应当以合法手段,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禁止冲击安检现场、堵塞登机通道等扰乱机场秩序行为,禁止以拒绝下机等方式强占航空器,侮辱、谩骂工作人员,打砸和哄抢公共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告同时指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航班正常率,降低延误率,提高服务质量。旅客运输航班延误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相关机场当及时通告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乘机旅客的合法权益。 民航总局负责人指出,今年以来,民航运输生产发展势头良好,民航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督促航空运输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