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明令十类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11:33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叶静发自北京 国家环保总局最近连连出招,就在上个周四,紧急叫停未经审批的开工电站项目之后,昨日(13日)副局长潘岳又在海南博鳌开始举行的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上,提出要严把环评审批关,并且明确指出十类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这个冬天,环评第一把火还烧得正旺,第二把火又及时点了上来。
《环境影响评价法》自去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它要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进行环评工作,然而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主要原因在于省市地方保护,为了经济的发展,环评工作并没能得到很好的发展。”环保总局环评司司长祝兴祥说,“由于法律的规定,环保总局不可能自己进行所有的环评工作,我们只能通过监察来加强对环评的监督。” 来自环保局掌握的情况表明,有的地方为发展经济,在招商引资中不管项目有无污染,只要来投资就批准。有的地方甚至领导出面干预,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潘岳毫不留情地指出,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现象屡禁不止。有的环保部门甚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厂址选择明显错误的项目也予以审批。 此外,有些环评单位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使环评流于形式。 上周环保总局刚通报的三部门联合矿山执法检查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据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完全统计,共有矿山96029家,环评执行率为34.40%,“三同时”的执行率更是仅有17.27%。环保总局环监局熊跃辉副司长说,由于部分地区环评流于形式,实际执行率可能更低。 一旦发现评价单位违规承接环评业务,或者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等违规行为,环保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评价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将按规定取消其环境影响评价个人资格。“环评可以阻止新的污染源的产生,而环监则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熊跃辉副局长说,环评、环监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制止环境及生态破坏。 相关链接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以下十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