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对外资开放大事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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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13:29 第一财经日报 | |||||||||
1992年,5月11日,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第一次在“专营”外贸这一传统规定上拉开了一条口子:具有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有自己的外贸经营机构的国营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颁布实施,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与经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私营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外贸经营权。 2003年9月1日颁布《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贸易企业可以申请外贸经营权,其中生产企业的申请资金要求为50万元。 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根据新的对外贸易法,中国将已经实行了50年的外贸权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意味着中国提前履行了放开外贸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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