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欲注册名扬天下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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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06:23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傅春荣 五粮液集团公司欲注册“名扬天下”商标,但未获国家商标局的批准,国家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是该申请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五粮液集团公司不服,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驳回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名扬天下”商
据悉,2001年6月11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在其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名扬天下”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4月9日,商标局经审查后以申请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为由,驳回了五粮液集团公司的申请,决定不予公告。五粮液集团公司不服该驳回通知,于2002年5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名扬天下”顾名思义就是表示名声传播很广,声誉遍布整个世界。构成了对本商品质量及知名度等特点的夸大宣传作用,决定驳回五粮液集团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五粮液集团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提起的不服商标局不予公告决定的争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依法进行复审的法定职责。申请商标是由“名扬天下”四个字构成的文字商标,“名扬天下”顾名思义就是表示名气很大,在整个世界都享有很高声誉的意思。将其作为商标用于指定的“红酒、白酒”等商品,构成了对本商品质量及知名度等特点的夸大宣传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用的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五粮液集团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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