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洗染业有了行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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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15: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尹雪梅)针对京城洗染行业市场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洗染质量达不到要求、顾客投诉率较高的现状,日前,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局等共同出台了《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依照该规范,消费者在本市接受洗染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可提出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一直以来,有关洗染赔偿标准是争议的焦点:一方面是消费者希望获得更多的赔
《规范》规定,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的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实行保价精洗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价格,予以全额赔偿。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凭证所标注的购衣时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0%(不足按一年计),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购买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赔付额应当为购买价格的95%;购买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赔付额应当为购买价格的90%。不能出示购衣凭证的,可依据收件单上记录的品牌参考市场价,以折旧估价赔偿。未标明品牌、规格、新旧程度的按洗涤费用最高不超过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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