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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200万元以下 拍卖机构佣金不得超过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17:47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1月25日电 (记者 崔丽)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对
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分段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考虑到实践中佣金收取的数额普遍偏高,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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