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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保健食品中不该有双氧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15:15 人民网

  在老百姓的传统观念中,有病没病都愿意食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比药品更容易被接受。然而,目前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老百姓对保健食品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我们采访了保健食品专家、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主任金宗濂教授。

  什么才是保健食品?

  金教授说,我们常说的“保健品”一词,其规范的说法应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有如下几点特征:

  一、必须具备食品的基本特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卫生要求。

  二、必须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这种功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经科学验证是肯定的。

  三、是针对特定人群设计的,食用范围不同于一般食品,如延缓衰老的保健食品,适宜用于中老年人。

  四、是以调节机体功能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保健食品与药品有什么不同?

  金教授告诉我们,药品治疗疾病,而保健食品虽有调节人体某种机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来赖以治疗疾病的物品。

  对于生理机能正常、想要维护健康或降低某种疾病风险的人来说,保健食品是一种营养补充品;对于生理机能异常、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来说,保健食品可以调节某种生理机能以增进健康。

  保健食品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具有本质的区别,它不能代替药品,只能起辅助治疗作用,能降低疾病风险,主要针对"亚健康"人群。

  长期使用保健食品有没有毒副作用?

  金教授说,从专业方面说,应该是“实际无毒副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有关《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有明确毒副作用的食物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任何中药成分或受中药保护品种的配方不能进一步开发为保健食品;如果某一种保健食品中加入如黄芪、何首乌等中药,其中药的含量必须是临床用量的1/2以下。

  任何一种保健食品从生产到投入市场,都必须通过国家卫生部或FDA认可的有关机构检验。但是,使用保健食品不是都万无一失的。不同的个体会有不同情况,譬如他本人食用人参保健食品就会出现嘴唇黏膜起泡过敏现象。

  选择和使用保健食品的注意事项

  金教授说,第一,要看其包装是不是完整,包装盒或包装袋的印刷质量好不好。

  第二,要看清其批准文号。不管是保健食品外包装还是内包装,都有一个保健食品专有的“蓝帽子”标签,还有“国食健字XX年XX号”或“卫食健字XX年XX号”。

  第三,看其保健功能。譬如,某一种保健食品其标签上注明具有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作用的功能。如果标签上、相应广告和产品说明书上写着该产品“对慢性胃炎、消化不良、慢性便秘、肠炎等症状疗效显著”,这是不规范的。凡是声称有“治疗”、“疗效”等字样的保健食品,那么可以肯定的是该产品说明书有虚假成分,其广告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多么好的保健食品也没有治疗作用。

  第四,判别其真假。根据保健食品上的批准文号,可以通过上网进入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查询文号,或通过有关咨询电话查询有没有该文号。

  第五,食用保健食品时可根据个人的需要,不要认为凡是保健食品就可以吃,就有好处。过量补充某些营养素可以打破其在人体内的代谢平衡,对身体产生不利影响。有的物质在体内积累甚至可以引起中毒。

  保健食品虽然有别于药品,但是保健食品的服用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要按照其说明书上的规定服用。而且,保健食品的服用量也要遵照其使用量范围,吃多了、吃少了都达不到效果。

  专家简介

  金宗濂,男,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北京大学分校)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主任、“生物活性物质与功能食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等。

  1983年在国内率先建立“食品科学和营养学专业”,1992年食品科学学科被北京市评为重点建设学科,1996年被国家卫生部选为“食品卫生评审委员”和“保健食品功能检测机构认定专家组”成员。

  专家认为

  保健食品中不该有双氧水

  过氧化氢即双氧水,它能在食品或保健食品中允许残留吗?

  保健食品专家金宗濂教授认为,双氧水分食品级双氧水和工业级双氧水,工业级双氧水是绝对不能用于任何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1996)规定,食品级双氧水可以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但是食品加工助剂是使食品生产顺利进行的各种辅助剂,与食品本身无关,一般应在制成成品之前除去,而不是残留。所以,食品与保健食品中不应该有双氧水残留。

  金宗濂教授说,经批准,双氧水仅允许在黑龙江内蒙古作为牛奶消毒工艺中的防腐剂之一;还有袋装豆腐干的包装袋消毒。但是在食品与保健食品的最后成品中,都不能有双氧水残留。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有双氧水残留是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

  过氧化氢是强氧化剂,化学成分非常活跃,不稳定。但是,食品或保健食品中双氧水残留对人体的危害究竟有多大?

  金宗濂教授告诉我们,食品或保健食品中双氧水残留对人体的危害,并不因为有了"两阶段的毒理学实验"就可认为无毒、无害,它的危害是长期的、慢性的。因为目前没有对其残留量进行相关的实验证明,所以其危害性目前尚无法预见。

  金宗濂教授说,从去年9月开始,保健食品的审批权已由卫生部转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管权仍留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保健食品市场是一个逐渐成长的大市场,其相关规定也会逐渐成熟与完善。现行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将会进一步得到完善,预计今年年底将出台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文/李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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