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微调规定 外商投资性公司可涉足零售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 09:42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杨开然)昨天,商务部微调了今年3月实行的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规定,首次批准外商投资性企业涉足零售和批发等流通领域。 昨天公布的《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规定》相比今年3月实行的规定只有微小的变动,主要体现在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员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表示,在3月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出台后,新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规定和新外贸法出台,所以,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要改动。他表示,只要符合上述两个规定,投资性公司就可以扩大经营范围,不再是只能投资制造业等领域,零售和批发等领域也可参与。 他还指出,商务部鼓励更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并进入国内流通领域,因为外商投资此领域不仅将给国内带来大量的资金,也将给流通企业带来更多先进经验。 据了解,目前外商在国内设立了300家左右的投资性公司,这些外商主要来自欧美、日本和韩国。 《京华时报》(2004年11月24日第B3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