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鳄鱼状告长沙百盛 百盛被判停售侵权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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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 17:03 东方新报 | |||||||||
新报讯 (首席记者 倪志刚) 最近长沙上演一场了“鳄鱼之战”。长沙中级法院近日对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起诉上海虹桥百盛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销售鳄鱼牌商品侵权一案作出判决,要求百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拉科斯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目前,长沙百盛已经提出上诉。 据悉,原告法国拉科斯特“鳄鱼”与新加坡卡帝乐“鳄鱼”的诉讼由来已久,这次
被告长沙百盛认为,自己所经销的鳄鱼产品均系从正规途径购进的新加坡卡帝乐鳄鱼品牌产品。该产品系合法商标注册,因此自己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明知原告的商标持有状况,且百盛商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商品由何人提供,不能证明具有合法来源。因此,被告不具备销售者的法定免责条件。 长沙百盛认为,他们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其外观上独立使用了朝左的鳄鱼图形,该图形具有显著的标识作用。 法院认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基准,鳄鱼形象是其从原告商标及被告鳄鱼标志中提取的首要形象。鳄鱼头部的朝向,容易被忽视,并不是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所关注的对象,不影响两者在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 根据以上认定事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长沙百盛的销售行为构成对法国拉科斯特鳄鱼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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