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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只能收学费住宿费 学生退学要退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18:18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何磊 刘万永)您对民办教育收费有什么看法?今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其网站(www.ndrc.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

  据了解,这个征求意见稿完善后,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说,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价格司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这个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民办学校只能收学费住宿费,任何组织不得违规向学校收费。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除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中,小学、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取;高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征求意见稿还对民办学校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护: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今天,一些民办教育办学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有助于制止一些民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保护求学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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