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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理论专家称反垄断法应对行政性垄断作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6日 15:48 第一财经日报

  关于反垄断法的讨论不断升温。日前,《第一财经日报》专访了为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亲自挂帅担任主任的垄断理论专家、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

  第一财经日报:人们知道,我国已经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为什么还要制定反垄断法?

  尚明:其实,除上述法规外,2001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但已有的涉及反垄断的法律法规及其立法存在几个主要问题:第一,立法过于分散,其规定散见于各种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法律、法规、暂行规定和通知中,没有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更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第二,有关规定内容停留在原则层面,只是笼统地禁止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至于该行为的概念、定义和具体构成要件则没有详细性规定,使执法机关难以有效和稳健地操作。第三,大部分反垄断法规则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强。第四,有关规定中,既没有对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和惩罚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制定反垄断法,对于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被提上议事日程。《反垄断法》草案应当包括各国一般反垄断法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等。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还应当对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作出专门规定。

  第一财经日报:如何界定垄断,关系到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你对垄断是怎样理解的?

  尚明:对垄断的界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主要是指经济性垄断,中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种意见以为,我国有关法律和政府文件中,多次提及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中国的有关立法应该反映出这个原则,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垄断,也应涵盖行政性垄断。

  关于垄断的定义,这里特指的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我认为,应该与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相协调,垄断定义采取列举的方式。其内容,不但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过度集中等方式导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导致损害其他消费者、经营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应对“行业垄断”、“地区垄断”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第一财经日报: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反垄断法将如何规范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尚明:各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是,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复杂性,还是很难作出具体清晰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如在美国,如果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75%,反垄断机关将认定它有市场支配地位;欧洲将占有70%市场份额的企业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在日本,反垄断机关认为,如果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在50%以上,就认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反垄断立法逐渐集中在垄断行为上,不再对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规制。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看,规模经济发展不够,企业竞争力低,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发展规模经济。因此,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企业竞争力的现状出发,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针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的规制应该更具合理性。

  第一财经日报:今年5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你如何看经济全球化下的反垄断立法问题?

  尚明:外资进入,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如果外资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市场份额的增长过快,有可能形成垄断。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民族企业的竞争力外,还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研究制定一套防止限制竞争,保护公平市场秩序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应当说明的是,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各国竞争立法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相衔接,更多地从国际市场角度考虑问题。

  第一财经日报: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企业恶性竞争和区域性封锁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今后,反垄断法将如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尚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活动中,行政性垄断行为突出表现为某种形式的行业和地区垄断。

  行政性垄断与经营性垄断一样,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的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应当对行政性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俄罗斯及东欧国家十分重视反行政性垄断问题,俄罗斯、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家的反垄断立法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因此,应当对包括限制市场准入、强制买卖、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等在内的具体形式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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