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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援手内资零售业 商业暗箱见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 10:06 《财经时报》

  国税总局将统一向零售业“进场费”征收营业税。税收政策变化更深一层的考量是,在零售业正式开放后让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平等待遇,让双方在同一规则下竞争。而零售业长期存在的“进场费”这一商业潜规则,将随《通知》下发后得到进一步巩固

  本报记者 陈海保

  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关于商业企业向上游供应商收取“进场费”的税收问题,国家长期没有统一标准,直到中国零售业向外资全面开放前夕,形势终于变得明朗。

  10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业内普遍认为这是国家首次承认零售企业收取进场费的合法性。但更深层的考量是,有意在零售业正式开放后让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享受平等待遇,让中外企业在同一规则下竞争。尽管这一政策依然有些姗姗来迟。

  迟到的“公平”待遇

  “以前,我们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一直都是按增值税缴纳的。”北京一家不愿具名零售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向《财经时报》表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比照内资零售企业,进入中国的世界零售业排名第一的沃尔玛却在税收上享受着“超国民待遇”。

  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指出:“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一些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务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而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国内的营业税为5%,与增值税的税差是12%。国税总局为一家外商零售企业专门下发税项征收的通知当是非常罕见。

  《财经时报》获悉,如同沃尔玛一样,许多地方税务局对外资零售企业收取的进场费,基本都是按照营业税征收的。“税务部门实际上在给沃尔玛们开绿灯。”湖南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填说。这位“商业立法斗士”不仅为国家出台《商业大店法》鼓与呼,而且一直为改变内外资在税收上存在不平等的现状而不懈努力。

  今年8月底,王填进京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言”,建议将征收进场费的增值税改为营业税。之前,为了争取平等待遇,王填曾拿着国税函?2000?550号与多个地方税务局协商,希望其和外资一样,征收营业税。如今,王填的这一愿望终于实现。

  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袁建军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发此文的目的也意在解决对进场费的逃税漏税问题。北京一家零售企业高层坦承,如果零售企业给供应商开具的是服务性收入发票,则只向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这样可以减少税收负担。“关键看和供应商签订的是服务合同还是销售合同”。

  曾有媒体披露,家乐福以要缴纳增值税为由,向一些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含17%增值税),但开给供货商的却不是增值税发票,而是营业税发票。而且,一些零售企业甚至在收取供应商的进场费之后,并不出具发票,逃税情况十分严重。

  暗箱见光

  对于国家下发的这则《通知》,供应商们普遍认为零售商们会将所缴纳的税收转嫁到他们头上。而分析认为,由于国内一些大零售商大多按增值税缴纳税收,因此并不会据此再向上游压榨;但不排除以前一些偷税漏税的小零售商在突然缴税后加大对上游的“盘剥”。“尽管目前国家没有规定零售商收取进场费的上限,但双方经过一番博弈后,相互间会产生可以容忍的底线。”袁建军认为供应商们的担心是多余的。

  但是,零售业长期存在的“进场费”这一商业潜规则将随《通知》下发后得到进一步巩固。“进场费”最早是由国外品牌商发起。上世纪80年代,国外品牌商为了在商场中争取更好的陈列位置,主动向商场缴纳一定的费用,被称为“陈列费”。上世纪90年代末,“进场费”被欧美零售企业带入中国后,很快在中国零售企业中推广开来。

  如今,收取进场费已成为全球零售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进入中国的家乐福更是将其发挥得淋漓尽致。据悉,各项进场费用最高可达供货商在家乐福卖场实现的营业额的36%左右。

  赢利模式危机

  对于国内零售企业而言,《通知》显然是一个利好。即使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和往年的额度一样,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12%的税差计算,零售商们每年净利润增加不少。

  翻开2003年国内零售上市公司的年报可以看到,进场费在公司整个营业额和利润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以大商股份(600694)为例,该公司2003年年报显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5138424687.67元,陈列费、进店费和管理费(统称为进场费)为55644639.24元(其中成本为3363896.85元),净利润为83648866.30元,进场费占主营收入的1%左右。如果以进场费缴纳增值税计算,占净利润的54%左右,如果以缴纳营业税计算,约占净利润的60%。如果大商股份今后缴纳营业税,今后进场费因税差问题便可增加800多万元的净利润。

  《财经时报》测算,如果扣除进场费带来的利润,目前国内很多零售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将成为负数。也就是说,国内零售企业的赢利模式并不是完全依靠商品的进出差价而获得利润。这与商业企业基本特性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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