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可绕开包工头领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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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6:55 中国经济时报 |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并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记者刘羊旸、齐中熙)建筑业企业今后将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而不是通过“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企业还可委托银行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布并施行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有关人士评价说,《办法》将从制度上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关于工资的支付办法、标准和方式,《办法》明确,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指出,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拖欠或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办法》赋予农民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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