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即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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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15:57 法制晚报 | |||||||||
专家称: 示范文本不具强制性 ,消费者有权增补维权条款 本报讯(记者 吴焕)《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今天下午正式出台,曾令游客最不满的旅行社所安排的旅途购物过多首次得到限制。合同中明确规定,旅行社须告知游客此行最多安排购物的次数以及购物场所出售商品的相关信息。
据了解,今天下午正式出台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与今年9月提出的讨论稿没有太多变化,采纳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的建议。 据参加《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讨论的,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介绍,示范文本只起到示范作用,对游客与旅行社都不具有强制性。但由于该示范文本是政府部门制定的,因此很可能会成为旅行社通用的合同。不过游客应该了解,示范文本不是唯一的,消费者有权补充增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条款。 此前,被市消协所点评的旅游业霸王条款几乎都被避免。 专家点评旅游合同 购 物 合同规定:旅行社不得强制游客购物,只要不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自费项目,须得到游客的同意才能进行。而且旅行社须在旅游前如实告知游客旅途中要去哪些地方购物,所购商品大致是什么物品,并在合同中写明购物的最多次数。 专家:购物应以消费者自愿为原则,很多游客在旅游中不一定会购物,购物也不是旅游的必要条件。担心此条款会被旅行社不当使用,建议游客可与旅行社就购物签订补充协议。 游 览 合同规定:旅行社应告知游客在主要旅游景点游览的最短时间,一旦没有达到最短游览时间,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此条款对维护游客的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参观景点确需一定的时间才能达到游览目的。此条款对旅行社守法经营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游客与旅行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行 程 合同规定:除意料外因素,旅行社对旅游行程作出临时调整,应当征询游客们的意见,游客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专家: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是个人身份,签订的不是集体合同,所以每个游客的权益都是独立的,其他人的意见不能代表游客个人意见,不应简单地归纳为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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