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0家KTV反诉49家唱片公司案昨开庭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 08:06 东方早报 | |||||||||
东方早报记者 贺同 为改善“被逼着一次次交钱”的处境,在提起反诉的同时,上海2700多家KTV经营者欲借助立法层面解决这一问题。昨日记者获悉,2700多家KTV经营者已联合向全国人大发出申请,要求对《著作权法》第15条作出司法解释,确认“卡拉OK伴唱带(激光视盘)为音乐作品并由中国音著协统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在向全国人大递交的申请中,KTV经营者称,他们认为根本性地、全面公正地解决KTV经营者与唱片公司之间矛盾的唯一方法,是由国家立法、行政机关尽快认定卡拉OK伴唱带(激光视盘)为一种音乐作品,由中国音著协代表词曲作者、唱片公司等统一收费。 在申请中,2700余家KTV经营者还称,2000年开始实行的由音著协代表著作权人向KTV经营者统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做法,已被实践所认可,“这种集体管理机构及收费方式完全能全面、公平地解决唱片公司与KTV经营者的根本矛盾。”在申请中,2700多家KTV经营者说。对此,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说,卡拉OK伴唱带(激光视盘)是音乐作品,还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是KTV经营者和唱片公司争议的实质:KTV经营者认为卡拉OK伴唱带不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只含有音乐著作权;唱片公司则认为伴唱带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使用者必须向唱片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而在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看来,卡拉OK是种特殊的音乐作品,应界定为是伴有画面的音乐作品(录音制品)。对KTV消费者而言,卡拉OK歌厅中歌曲的点播量,画面部分的质量或者创造性影响很小。“消费者是在点歌,而不是在点‘电影’。”单晓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