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KTV歌厅要为MTV著作权费用买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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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 20: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受关注的著作权之争有了定论,音乐著作权费用标准: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天收费0.12元 本报深圳讯 记者周敏报道:卡拉OK歌厅到底该不该为MTV支付版权使用费?这场旷日持久、广受关注的著作权之争,在深圳有了定论。100多家歌厅每年将耗资数百万为使用MTV埋单。
日前,深圳罗湖区歌舞行业协会正式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协议,100多家歌厅会员单位获得授权使用1000多万首国内音乐作品和超过42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音乐作品,并按营业面积支付版权使用费。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签定付费使用协议,在全国首开先河。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2000年曾下发文件,规定了歌舞厅音乐著作权费用标准: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天收费0.12元。此次深圳100多家歌厅获得了6折的优惠价,即每平方米每天0.07元。并扣除洗手间、走道等非营业面积。按照这个优惠价格,一间260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歌厅,每年的版权费用约为3万元。此次集体签约的歌厅按营业面积计算,每年支付的音乐版权费用将在200万元以上。 商家表示,按照优惠收费标准,负担不算太重,不会把支付音乐著作权费用所增加的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卡拉OK的收费标准不会提高。 记者还了解到,上月底,深圳中院对环球唱片公司诉深圳市新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华纳唱片公司诉深圳三九月光城等两宗案件作出判决,按一首MTV作品1万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三九月光城已提出上诉,认为判罚没有依据。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秘书长张效坤表示,如每首1万元的赔偿数额成为参考标准,那么中国卡拉OK行业将无法生存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