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总的两年牢狱之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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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2日 17:25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范伯松 来源:中国经营报 张总,能说、能写、能干,四十多岁的“钻石王老五”。 张总坐过牢,一坐就是两年,刚出来没两月。出来后,张总“沉没”了一周,听说现如今逢人便讲他的这段苦难传奇,就如祥林嫂口中的“阿毛”——检察院起诉张总的主要
那还是2002年,张总雄心勃勃地来到了北方的某著名城市,准备在房地产领域大干一番。他的计划是这样的:A公司在这个城市的中心开发了两座商业楼盘,但由于资金问题已经烂尾了一年多,市值至少过亿。第一步,通过购买A公司的股权成为A公司股东,从而拥有两座商业楼;第二步,用两座商业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名义进行银行贷款;第三步,用所贷款项完善两座商业楼建设;第四步,卖楼。按照这个计划,利润少则5000万元,多则8000万元。 在下了当年第一场雪之后,张总就开始了他的上述伟大计划。经A公司股东谈判,张总顺利的与他们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全部工商手续,既而用两座商业楼评估了一亿,向银行抵押出来6000万贷款。这时,出了“岔子”——张总在南方的一个项目急需资金,于是和其他小股东商议后,就将6000万资金全部调往了南方。半年过后,工程仍然“烂尾”,贷款未还,银行愤怒至极,不上法院就直接把张总送进了检察院。检察院经过调查认定:王总没有向A公司投入一分钱,就成了股东,继而将银行贷款“全部挥霍”,是典型的“贷款诈骗”,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足足18个月。 其实,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作为二手股东,张总的“股权转让金”是否要投给A公司;第二,张总将6000万调往南方是不是“诈骗”。关于第一个问题,其实,买卖股权与买卖股票的本质是相同的,谁是卖家,钱就应当付给谁,即使张总没有付上述转让金,也根本不能影响他的股东地位,向公司的投资义务已经由前一手股东完成了,所以,二手股东根本没有向目标公司投资的义务。关于第二个问题,贷款一进入A公司账号,其使用权就归属A公司,其挪为他用,是违约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简单地讲,贷款再还不上,银行可以拍卖抵押的楼嘛,没有损失! 最终,张总无罪释放了,现在一边讲故事,一边办理着国家赔偿——忙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