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严处工会人员不作为 相关办法明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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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 18:20 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何达志 实习生 李云柱 通讯员 周四根) 工会工作人员与老板沆瀣一气,对职工利益受侵害视而不见怎么办?记者昨天从广东省总工会获悉,为增强《工会法》的可操作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称《办法》)将从明天正式实施,对于工会人员的各种不作为行为,《办法》列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职工可自发组建工会
针对广东工会组建率低、企业主不愿意组建工会的问题,《办法》规定了从上到下由上级工会指导建立工会,以及从下到上职工自发成立工会两种途径建立工会组织。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由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这一补充规定,使职工自发组建工会有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保障。 《办法》还规定,对在开业或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 八种侵权可干涉 维护职工权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的主要职责。《办法》认定,用人单位有以下8种侵犯职工权益的情形(见附表),工会有权进行交涉,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工会交涉请求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职工可越级申请调解 随着劳动关系格局的转变和用工制度的变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约束,难以有效发挥化解争议、预防争议的作用。因此《办法》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有关人士指出,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免受企业的制约,更好地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严处工会人员不作为 《办法》对工会人员的工作予以保护,规定企业非法调动工会人员岗位,解除工会人员合同,降低工会人员工资以及采取其他报复手段的,都将受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的依法处理。 同时,工会工作人员如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生伤亡事故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等5种违反工会法的不作为情形,也将处以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 工会可交涉的八种侵权行为 1.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4.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 6.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7.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 8.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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