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经济犯罪成受贿捷径 经侦大队长捞金有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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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12:31 现代快报 | |||||||||
□快报徐州电(记者 邢志刚 张朔) 记者昨日从徐州云龙检察院获悉,该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王新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21650元人民币。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云龙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新建有期徒刑9年6个月。 今年51多岁的王新建,案发前为徐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2年7月至去年1月间,王新建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他人举报案件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新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受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均已全部追回,据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赃款221650元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