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藉员工恐成替罪羊 奉命行事律师建议留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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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13:34 亚太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韦常春 巫燕玲 肖南方 实习记者 梁晓穗 朗讯中国的公司总裁等4名高管出局,花旗中国的任克英“下课”,这类被指为“丢卒保帅”的事件增加了外企员工们对自己成为下一个“替罪羊”的担忧。而律师建议有关员工应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利证据,但“终极”自保方法是不要为业绩去做违法的事。
“中国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还很不完善。”7月19日,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外企在华行贿现象给中国的立法和执法监管出了难题,尤其是部分外企的“关联交易”和“事后交易”等高级行贿手法暴露了现行法规的“软肋”。 “在行贿手法上,外商更聪明。他们有多年的商业经验,还有很多资源和人才,相对不易露出破绽。”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涛接触过很多中资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商业贿赂案件。 外企高官不会出面行贿 “行贿在国外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但它也有它的法则,要维持一定的限度。”从事通信业的张先生认为,朗讯事件波及其中国区老总,有相当多的偶然性因素。“外企在华行贿时,外籍员工尤其是外籍高管绝少上阵。他会暗示中国员工去做具体事宜,例如他会要求下属‘要想法签下这个单’,但不会明示下属去行贿,这就规避了自己的责任。老总不应该自己去明示或直接做行贿的事情,这就是行贿方应牢记的底线。朗讯中国区老总很可能自己触犯了这个底线,才会追究到他的责任。” 张先生举例说,某知名外企的中国区和上海分公司老总都是X国人,他们给下属下达业绩考核压力时做得相当巧妙,不会留下“指示行贿”的把柄。 一旦事发先炒员工 “做得不干净,将来总有一天会爆发,这种行为是任何国家、任何公司都不可原谅的。”张先生说,中国籍员工经常成为跨国企业行贿的牺牲品。 “跨国企业和本土企业最基本的特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跨国企业的高层或股东平时对‘灰色交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当某个团体或个人触犯了底线或打破了平衡,开始影响甚至威胁公司整体利益时,他们会遭到各种拨乱反正力量的集结,最终被挤出局。”曾就职于某美资化妆品公司的李智勇说,很多外企会在出现“风暴”的苗头之际抢先做出内部处理,通常就是以某个名义解雇涉嫌行贿的员工,以规避公司责任。 张先生说,在朗讯中国4名高管出局之后,花旗的任克英也“下课”,这种“丢卒保帅”事件增加了外企员工们对自己成为下一个“替罪羊”的担忧,这在一些外企高管中间体现得最明显。6月24日,花旗集团突然宣称,花旗环球金融亚太区副主席兼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任克英及其副手颜庆华因“向该行及监管机构提供虚假咨讯”而被免职,“任克英为花旗中国赢得了大量业务,这么战功显赫的‘开国功臣’在关键时刻还是会被公司抛弃,谁不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任克英?” 自保就要保存有力证据 外企员工如何在外企行贿旋涡中自保?界定有关行贿行为是个人职业操守还是单位行为,是最要害的。“从外企的财务管理规定来看,下属的公关费用一般要通过上级批准。如上级对公关费用的用途是知情的,属于单位行贿,个人就只是直接责任人。单位既不鼓励也不制止,也可以证明是默许。另外,总公司拨出一笔总的公关费用但没说明具体用途,员工在权限内自己决定做行贿的事情,就是个人行为。”一位律师说,如是违法行为,一般会先追究单位再到个人;如是犯罪行为,单位个人都要追究。而援引刑法有关条例,“商业受贿罪”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公务员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 律师们给出的建议是,如上级有指示员工做行贿事宜,最好能予以录音,或复印及保留书面证据。如果公司因行贿而开除员工,员工可以出具证据以及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抗诉。2003年9月被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以违反《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的名义解雇的部分员工,在劳动争议仲裁或一审诉讼中均获胜。 “最好是不进行违法的行为。追求业绩并不意味要去做违法的事情。”张先生说,朗讯事件给美资企业敲了一个警钟,也令一些外企员工得到了一个拒绝行贿的理由:大不了业绩受点影响,犯不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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